四、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生產銷售環節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用途 | 計稅依據 | ||
增值稅 | 消費稅 | ||
生產 | 應稅消費品 | 不征增值稅 | 不征消費稅 |
非應稅消費品 | 不征增值稅 | 征收消費稅 | |
(1)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 (2)抵償債務 (3)對外投資 | (1)當月的平均價格 (2)最近的平均價格 (3)組成計稅價格 | 最高價 | |
(1)贊助、無償贈送 (2)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獎勵、廣告樣品等 | (1)同類應稅消費品當月的平均價 (2)同類應稅消費品最近的平均價 (3)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或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
(二)委托加工環節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1、委托加工的定義——唯一標準是誰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委托加工的消費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消費品。加工業務流程圖示如下:
2、代繳稅款的規定(定性)
委托方 | 受托方 | |
增值稅 | 增值稅的負稅人 | 增值稅的納稅人(提供加工勞務) |
消費稅 | 消費稅的納稅人 | 除個體經營者外,代收代繳消費稅 |
如果受托方是個體經營者,委托方須在收回加工應稅消費品后向委托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消費稅 |
3、代繳稅款的依據及應納稅額的計算(定量)
消費稅——四個字:順序、組價
第一順序 | 第二順序 | |
受托方同類應稅消費品的售價 | 從價定率 | (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比例稅率) |
復合計稅 | (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
4、受托方代收后,委托方收回后繼續銷售的:
(1)(平價低價出售)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再繳稅。
(2)(加價出售)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按售價繳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是否申報納稅 | |||
實際售價 | > | 受托方同類價或組成計稅價格 | 按實際售價申報納稅 |
< | 不再申報納稅 |
5、受托方沒有按規定代收代繳稅額的處理
一般情況:委托方——補回稅款;受托方——接受處罰
【注意】罰款是應代收代繳稅款的50%以上3倍以下。
6、委托方應補交稅款,補稅的計稅依據為:
(1)收回直接銷售的:按實際銷售額計稅;
(2)未銷售或不能直接銷售的:按組價計稅(同上)。
【注意】此時只是補委托加工環節的消費稅,如果收回后再銷售的價格大于委托加工環節的計稅價格的,仍需按最終售價算消費稅。
(三)進口應稅消費品的計稅方法(掌握)
計算方法:
1.從價定率辦法計稅:計稅依據為組成計稅價格,組價中應包含進口消費稅稅額。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比例稅率)
【解釋1】必考:消費稅中3類組價
【解釋2】“關稅完稅價格”與增值稅相同,是指海關核定的關稅完稅價格。
2.適用定額稅率的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進口數量×消費稅單位稅額
3.實行復合計稅方法的進口應稅消費品:
(1)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定額稅)÷(1-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
(2)應納消費稅稅額=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消費稅定額稅
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
計稅方法 | 計稅依據 | 計算公式 |
從價定率 | 組成計稅價格 | 應納消費稅=(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消費稅稅率 應納增值稅=(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增值稅稅率 |
從量定額 | 進口數量 | 應納消費稅=進口消費品數量×定額稅率 |
復合計稅 | 組價、進口數量 | 組成計稅價格= (關稅完稅價格+關稅+定額稅)÷(1-消費稅稅率) 應納消費稅=(關稅完稅價格+關稅+定額稅)÷(1-消費稅稅率)×消費稅稅率+進口消費品數量×定額稅率 |
六個消費稅組價公式 | |
自產自用(從價定率) | (成本+利潤)÷(1-消費稅比例稅率) |
自產自用(復合計稅) | (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
委托加工(從價定率) | (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比例稅率) |
委托加工(復合計稅) | (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
進口(從價定率) | (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比例稅率) |
進口(復合計稅) | (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
(四)已納消費稅扣除的計算(熟悉)
稅法規定,對用外購消費品連續生產消費品的,可以扣除原料已納的消費稅稅款。(避免出現重復征稅問題)
1.扣除范圍——準予扣除的項目
(1)外購已稅煙絲生產的卷煙;
(2)外購已稅高檔化妝品生產的高檔化妝品;
(3)外購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4)外購已稅鞭炮焰火生產的鞭炮焰火;
(5)外購已稅桿頭、桿身和握把生產的高爾夫球桿;
(6)外購已稅木制一次性筷子生產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購已稅實木地板生產的實木地板;
(8)外購已稅汽油、柴油、石腦油、燃料油、潤滑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成品油。
【解釋1】并非所有外購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都可以扣除已納的消費稅稅款,只限于消費稅法規中列舉的上述情況。
【解釋2】一般扣稅必須是同一稅目,即購入該稅目的已稅商品,仍用于生產該稅目的商品,可以抵扣。如購入該稅目的已稅商品,用于生產另一稅目的商品,則不能扣稅。(首飾類除外)
【解釋3】納稅人用外購的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改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鑲嵌首飾),在計稅時一律不得扣除外購珠寶玉石的已納稅款。
【解釋4】對自己不生產應稅消費品,只是購進后再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工業企業,其銷售的高檔化妝品、鞭炮焰火和珠寶玉石,凡不能構成最終消費品直接進入消費品市場,而需進一步加工的(如需進行深加工、包裝、貼標、組合的珠寶玉石、高檔化妝品、鞭炮焰火等),應征消費稅,同時允許扣除上述外購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
2.扣稅方法
(1)外購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的扣除,采用的是實耗扣稅法而不是購進扣稅法,即只有在當期被生產領用的已稅消費品才可以扣除其已納消費稅款。
由于原材料的采購和使用是連續的,所以在計算生產領用量時,應根據期初庫存數量加當期外購數量減期末庫存數量來進行推算。
(2)已納稅款扣除的計算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應稅消費品適用稅率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期初庫存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當期購進的應稅消費品買價-期末庫存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
【注意】“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是指購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額。(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二)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的扣除
規定基本同外購已稅消費品稅額扣除
1.委托方收回貨物后直接出售的——孰高原則,是否補繳消費稅
2.委托方收回后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分情況:
——再出售應稅消費品時計算應納稅額
——領用委托加工的原材料已納稅款可以抵扣
——扣除的稅款按生產領用的實際數量計算
(五)出口應稅消費品退(免)稅
項目 | 政策內容 |
1.退稅率 | 消費稅的退稅率(額),就是征稅率(額) |
2.出口退(免)消費稅政策 | 又免又退: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 注意:也包括外貿企業受其他外貿企業委托代理出口應稅消費品。外貿企業受其他企業(主要是非生產性的商貿企業)委托,代理出口應稅消費品是不予退(免)稅的 只免不退:有出口經營權的生產性企業 不免不退:除生產企業、外貿企業外一般商貿企業 |
3.退稅計算 | 只對外貿企業出口應稅消費品 應退消費稅=出口貨物工廠銷售額×退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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