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稅收優惠
(一)免征與減征優惠
1.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交叉出題)
(1)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①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②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③中藥材的種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⑤牲畜、家禽的飼養;
⑥林產品的采集;
⑦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⑧遠洋捕撈。
(2)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交叉出題)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②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2.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
【解釋1】優惠開始的年度是“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而非“獲利年度”、“成立年度”。
【解釋2】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上述項目,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的上述優惠。
【解釋3】企業投資經營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條件和標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采用一次核準、分批次(如碼頭、泊位、航站樓、跑道、路段、發電機組等)建設,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按每一批次為單位計算所得,并享受企業所得稅“3免3減半”優惠:
(1)不同批次在空間上相互獨立;
(2)每一批次自身具備取得收入的功能;
(3)以每一批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3.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
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后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待遇。
4.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技術轉讓的范圍,包括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轉讓5年以上(含5年)非獨占許可使用權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
【解釋】是技術轉讓所得,不是技術轉讓收入。
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
或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相關稅費-應分攤期間費用
其中技術轉讓收入是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
【解釋1】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
【解釋2】技術轉讓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其中,境內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登記,跨境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商務部門認定登記,涉及財政經費支持產生技術的轉讓,需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審批。
【解釋3】居民企業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解釋4】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高新技術企業優惠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高新技術企業條件: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
【解釋】高新技術企業應在資格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在通過復審之前,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其當年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
【調整】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
1.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2.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3.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4.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2)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8.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新增1】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1.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2.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3.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由認定機構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新增2】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優惠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法人企業;
2.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3.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4.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5.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三)小型微利企業優惠
(1)小型微利企業認定(20%稅率)
必備條件 | 要求 |
企業性質 | 不能是非居民企業 |
盈利水平 |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不是利潤) |
從業人數 | 工業:不超過100人 其他:不超過80人 |
資產總額 | 工業:不超過3000萬元 其他:不超過1000萬元 |
(2)按照財稅〔2017〕43號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小型微利企業的征收管理
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自行申報享受減半征稅政策。匯算清繳時,小型微利企業履行備案手續。
(四)加計扣除優惠
(1)一般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①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允許再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解釋】計算會計利潤時,研發費用已計入管理費用全額扣除;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研發費用再加扣50%,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②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低于10年。
【新增】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
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解釋】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企業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納稅調減,不影響會計利潤,不影響計算三項經費的工資總額)
(五)創投企業優惠(重點)
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六)加速折舊優惠
(1)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固定資產:
①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②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2)加速折舊的特殊規定
(3)輕工、紡織、機械、汽車四個領域重點行業加速折舊規定
①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許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
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是指以上述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
②對四個領域重點行業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含)的,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全額扣除;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七)環保設備抵免應納稅額(重點)
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解釋1】稅額抵免是直接抵應納所得稅額,而不是抵免應納稅所得額。這是該條優惠最特殊的地方。
【解釋2】享受上述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并自身實際投入使用上述規定的專用設備。
【解釋3】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解釋4】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從其銷項稅額中抵扣,如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不再包括增值稅進項稅額;如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應為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稅合計金額。企業購買專用設備取得普通發票的,其專用設備投資額為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
相關試聽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