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六 契稅
考點01?征稅范圍、納稅人和稅率
(一)征稅范圍
1.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3.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4.下列情形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承受方應當依法繳納契稅:
(1)因共有不動產份額變化的。
(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等因素,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
(4)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規定征收契稅。
歸納:
轉讓房地產權屬的行為,轉讓方和承受方的納稅義務:
(二)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
(三)稅率
契稅實行3%~5%的幅度比例稅率。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考點02?減免稅優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稅: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
2.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5.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6.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考點03?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計稅依據
征稅范圍 | 納稅人 | 計稅依據(不含增值稅) |
土地使用權出讓 | 承受方 | 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 |
土地使用權出售 | ||
房屋買賣 | ||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 | 受贈方 | 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
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 | 支付差額的一方 | 互換價格相等的,計稅依據為零 |
互換價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額為計稅依據 |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
考點04?征收管理
項目 | 具體規定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
納稅期限 | (1)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 (2)按規定不再需要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的,納稅人應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9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 |
納稅地點 | 土地、房屋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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