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稅
耕地占用稅是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所征收的一種稅。
【知識點1】納稅義務人與征稅范圍
(一)納稅義務人
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
具體情形 | 納稅義務人 | |
經批準占用耕地 | 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標明了建設用地人 | 建設用地人 |
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未標明建設用地人 | 用地申請人 【提示】用地申請人為各級人民政府的,由同級土地儲備中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門、單位履行耕地占用稅申報納稅義務 | |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 | 實際用地人 |
(二)征稅范圍
耕地占用稅的征稅范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被占用的耕地。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1.應繳納耕地占用稅:
(1)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或者地質勘查臨時占用耕地的;
解釋:
臨時占用耕地,是指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在一般不超過2年內臨時使用耕地并且沒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為。
(2)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
(3)納稅人因挖損、采礦塌陷、壓占、污染等損毀耕地的。
2.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1)建設農田水利設施占用耕地的;
(2)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所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的。
【知識點2】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單位稅額
1.由于在我國的不同地區之間人口和耕地資源的分布極不均衡,耕地占用稅在稅率設計上采用了地區差別定額稅率。
2.在人均耕地低于0.5畝的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情況,適當提高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過規定適用稅額的50%。
3.占用基本農田的,應當按照當地適用稅額,加按150%征收。
4.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適用稅額可以適當低于規定的適用稅額,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過50%。
5.耕地占用稅具體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二)計稅依據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屬于耕地占用稅征稅范圍的土地(應稅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應稅土地當地適用稅額計算應納稅額,實行一次性征收。
提示:
應稅土地面積包括經批準占用面積和未經批準占用面積。
(三)應納稅額的計算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應稅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以每平方米土地為計稅單位,按適用的定額稅率計稅。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土地面積(㎡)×適用稅額
占用基本農田加按150%征收耕地占用稅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土地面積(㎡)×適用稅額×150%
【知識點3】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占用耕地手續的書面通知的當日。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憑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或者免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文件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
具體情形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 | 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的納稅人實際占用耕地的當日 |
因挖損、采礦塌陷、壓占、污染等損毀耕地 | 為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認定損毀耕地的當日 |
免征或減征耕地占用稅后,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需要補繳耕地占用稅 | 為改變用途的當日 ①經批準改變用途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批準文件的當日 ②未經批準改變用途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的當日 |
(二)納稅申報
項目 | 具體規定 |
征收單位 | 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
納稅地點 | 應當在耕地所在地申報納稅 |
納稅期限 | 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 |
納稅申報材料 | 耕地占用稅納稅人依法納稅申報時,應填報《耕地占用稅納稅申報表》,同時依占用應稅土地的不同情形分別提交下列材料: (1)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復印件 (2)臨時占用耕地批準文件復印件 (3)未經批準占用應稅土地的,應提供實際占地的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
(三)退稅管理
退稅情形 | 退稅要求 |
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依法復墾,恢復種植條件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 納稅人應提供身份證明查驗,并提交以下材料復印件: (1)稅收繳款書、稅收完稅證明 (2)復墾驗收合格確認書 |
納稅人因挖損、采礦塌陷、壓占、污染等損毀耕地,依法繳納耕地占用稅后,自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認定損毀耕地之日起3年內依法復墾或修復,恢復種植條件的,可以依法申請退稅 | |
在供地環節,建設用地人使用耕地用途符合“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占用耕地免稅”情形的,按退稅管理的規定退還用地申請人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 由納稅人和建設用地人共同申請,提供身份證明查驗,并提交以下材料復印件: (1)納稅人應提交稅收繳款書、稅收完稅證明 (2)建設用地人應提交使用耕地用途符合免稅規定的證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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