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開征范圍內的土地為征稅對象,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稅額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知識點1】納稅人、征稅范圍和適用稅額
(一)納稅人
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1.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二)征稅范圍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為城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
提示:
不包括農村,與房產稅征稅范圍一致。
(三)適用稅額
1.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分級幅度稅額。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規定如下:
(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12元。
提示:
城鎮土地使用稅適用四檔地區差別幅度定額稅率,每檔最高稅額與最低稅額相差20倍。
2.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后地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準。
【知識點2】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計稅依據
1.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為每平方米。
2.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
(1)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以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
(2)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后再作調整。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全年應納稅額=計稅土地面積(m2)×適用稅額
提示:
土地使用權由幾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知識點3】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情形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購置新建商品房 |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 |
購置存量房 | 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 |
出租、出借房產 |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 |
新征用的耕地 | 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 |
新征用的非耕地 | 自批準征用次月 |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 (1)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自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 (2)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自合同簽訂的次月 |
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不屬于新征用的耕地) |
(二)納稅期限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三)納稅申報
納稅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須于批準新征用之日起30日內申報登記。納稅人如有住址變更、土地使用權屬轉換等情況,從轉移之日起,按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變更登記。
(四)納稅地點
1.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地點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2.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內的,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其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相關試聽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