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四 房產稅
考點01?征稅范圍和納稅人
(一)征稅范圍
1.結構范圍
(1)房產稅的征稅對象是房產,即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墻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學習、工作、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2)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圍墻、煙囪、水塔、變電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磚瓦石灰窯以及各種油氣罐等,不屬于房產。
2.用途范圍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出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理解:
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房地產屬于用于銷售的存貨,并沒有實際使用價值,所以不需要繳納房產稅,如果轉為經營自用或用于出租那么相當于生產經營使用的房產,需要征收房產稅。
3.地域范圍
房產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不包括農村)。
(二)納稅人
具體情形 | 納稅人 |
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 | 經營管理單位 |
產權屬于集體和個人所有的 | 集體單位和個人 |
產權出典的 | 承典人(具有支配權) |
產權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產所在地的 | 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
產權未確定或租典糾紛未解決的 | |
居民住宅區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產 |
考點02?減免稅優惠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2.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但公園、名勝古跡中附設的營業單位,如影劇院、飲食部、茶社、照相館等所使用的房產及出租的房產,應征收房產稅。
4.個人擁有的非營業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但對個人所有的營業用房或出租等非自用的房產,應按照規定征收房產稅。
考點03?計稅依據、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計稅依據
1.從價計征的基本規定
對經營自用的房屋,以房產的計稅余值作為計稅依據。計稅余值,是指依照稅法規定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的損耗價值以后的余額。
2.從租計征的基本規定
對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稅)為計稅依據。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
狀態 | 計稅方法 | 計稅依據 | 稅率 | 應納稅額的計算 |
自用 | 從價計征 | 房產余值 | 1.2% | 年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原值減除比例)×1.2% |
出租 | 從租計征 | 不含增值稅的租金收入 | (1)一般:12% (2)個人出租住房:4% (3)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4% | 應納稅額=不含增值稅的租金收入×12%(或4%) |
案例:
2024年3月底,甲企業(一般納稅人)將自建原值為800萬元的住房按市場價格出租給員工居住,2024年全年取得不含稅租金30萬元,當地房產原值減除比例為30%。
甲企業2024年度應繳納房產稅=800×(1-30%)×1.2%×3/12+30×4%=2.88(萬元)。
考點04?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情形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購置新建商品房 |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 |
購置存量房 | 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 |
出租、出借房產 |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 |
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 | 自生產經營之月 |
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 | 自建成之次月 |
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 | 自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 |
(二)納稅期限
房產稅實行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三)納稅地點
房產稅在房產所在地繳納。房產不在同一地方的納稅人,應按房產的坐落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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