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二 個人所得稅
考點01?征稅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年終加薪、勞動分紅不分種類和取得情況,一律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理解:
強調“非獨立、雇用”。
1.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予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其中,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
2.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運營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3.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的雇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的全額并入該營銷人員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勞務報酬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獨立從事各種非雇用的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理解:
強調“獨立、非雇用”。
1.在校學生因參與勤工儉學活動而取得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項目的所得,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3.關于“董事費、監事費”征稅問題
情形 | 征稅項目 |
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所取得的董事費、監事費收入 | 勞務報酬所得 |
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取得的董事費、監事費收入 | 工資、薪金所得 |
4.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的非雇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的全額作為該營銷人員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扣繳。
(三)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理解:
強調“出版、發表”。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
1.對于劇本作者從電影、電視劇的制作單位取得的劇本使用費,不再區分劇本的使用方是否為其任職單位,統一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3.個人取得特許權的經濟賠償收入,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五)經營所得
1.經營所得包括: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2.個人因從事彩票代銷業務而取得所得,應按照“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3.關于“出租車駕駛員”征稅問題
出租車歸屬 | 情形 | 征稅項目 |
屬于個人 | (1)從事個體出租車運營的出租車駕駛員取得的收入 (2)出租車屬個人所有,但掛靠出租汽車經營單位或企事業單位,駕駛員向掛靠單位繳納管理費的,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營運取得的收入 (3)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將出租車所有權轉移給駕駛員的,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營運取得的收入 | 經營所得 |
不屬于個人 | 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營運取得的收入 | 工資、薪金所得 |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關于“購買房屋等財產”征稅問題:
購買主體 | 為誰購買 | 征稅項目 |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 用企業資金為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購買房屋等財產 | 經營所得 |
用企業資金為本企業除投資者及其家庭成員以外的雇員購買房屋等財產 | 工資、薪金所得 | |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 | ||
用企業資金為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購買房屋等財產 | 利息、股息、 紅利所得 |
(七)財產租賃所得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個人取得的財產轉租收入,按照“財產租賃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八)財產轉讓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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