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七 車輛購置稅
專題概覽
考點01 納稅義務人、征稅范圍和稅率
(一)納稅義務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
購置,是指以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二)征稅范圍
1. 車輛購置稅的征稅范圍,是指在境內購置應稅車輛的行為。具體包括購買自用、進口自用、受贈自用、自產自用、獲獎自用、其他自用(如通過拍賣、抵債等方式取得并自用)。
(1)應稅車輛包括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排氣量超過150毫升的摩托車。
(2)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車輛,裝載機、平地機、挖掘機、推土機等輪式專用機械車,以及起重機(吊車)、叉車、電動摩托車,不屬于應稅車輛。即購置這些車輛自用,不征收車輛購置稅。
2. 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性征收。購置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
助理解:
判斷是否征收車輛購置稅,先看對象是否為應稅車輛,再看行為是不是購置并自用。
講案例:
(1)某醫院接受某汽車廠捐贈小客車用于醫療服務
→屬于“受贈自用”應稅車輛,需繳納車輛購置稅。
(2)某汽車廠將自產小轎車用于日常辦公
→屬于“自產自用”應稅車輛,需繳納車輛購置稅。
(3)某幼兒園租賃客車用于校車服務
→租賃不屬于“購置”行為,不需要繳納車輛購置稅。
(4)某物流企業接受汽車生產商投資的裝載機自用
→裝載機不屬于應稅車輛,不需要繳納車輛購置稅。
(5)某輪胎制造企業接受汽車生產商抵債的小汽車自用
→屬于“其他自用”應稅車輛,需繳納車輛購置稅。
(三)稅率
車輛購置稅實行比例稅率,稅率為10%。
考點02 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稅率(10%)
(二)計稅依據(計稅價格)
1. 購買自用的
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2. 進口自用的
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1)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應稅車輛: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計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關稅計稅價格×(1+關稅稅率)/(1-消費稅稅率)
(2)屬于不征消費稅的應稅車輛: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計稅價格+關稅
??????=關稅計稅價格×(1+關稅稅率)
3. 自產自用的
(1)有同類應稅車輛銷售價格。
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車輛(車輛配置序列號相同的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2)無同類應稅車輛銷售價格。
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①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應稅車輛: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
??????=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②屬于不征消費稅的應稅車輛: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4. 其他方式取得自用的
納稅人以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是指原車輛所有人購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應稅車輛時載明價格的憑證。無法提供相關憑證的,參照同類應稅車輛市場平均交易價格確定其計稅價格。
考點03 稅收優惠和征收管理
(一)稅收優惠
下列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1. 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自用的車輛。
2.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
3. 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
4. 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
5. 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
6. 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用現匯購買1輛個人自用國產小汽車。
7. 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
(二)征收管理
項目 | 具體內容 |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購買自用 | 為購買之日,即車輛相關價格憑證的開具日期 | ||
進口自用 | 為進口之日,即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 | |||
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 | 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的生效或者開具日期 | |||
納稅環節 | 在車輛的最終消費環節 | |||
納稅期限 |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 |||
納稅地點 | 需要登記 | 向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 ||
不需要登記 | 單位 | 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 ||
個人 | 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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