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六 資源稅
專題概覽
考點01 納稅義務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開發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規定繳納資源稅。
應稅資源的具體范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確定。
助理解:
開發應稅資源,是指開采規定的礦產品或生產鹽,故資源稅在開采或生產環節征收,進口在境外開采的礦產品或在境外生產的鹽,不征收我國資源稅,即資源稅“進口不征”。
考點02 征稅范圍和稅率
(一)稅目和稅率
資源稅稅目稅率表(簡表) | ||||
稅目 | 征稅對象 | 稅率 | ||
能源礦產 | 原油、天然氣、頁巖氣、天然氣水合物、煤成(層)氣、鈾、釷 | 原礦 | 比例稅率 | |
煤、油頁巖、油砂、天然瀝青、石煤 | 原礦或選礦 | |||
地熱 | 原礦 | 比例稅率或定額稅率 | ||
金屬礦產 | 黑色金屬 | 鐵、錳、鉻、釩、鈦 | 原礦或選礦 | 比例稅率 |
有色金屬 | 銅、鉛、鋅、錫、汞、鋁土礦、金、銀、鉑等 | |||
鎢、鉬、輕稀土、中重稀土 | 選礦 | |||
非金屬礦產 | 礦物類 | 高嶺土、磷、石墨、水晶、 硅藻土、葉蠟石、石膏等 | 原礦或 選礦 | 比例稅率 |
石灰巖、其他粘土 | 比例稅率或定額稅率 | |||
巖石類 | 砂石 | |||
大理巖、花崗巖、砂巖、火山灰等 | 比例稅率 | |||
寶玉石類 | 寶石、玉石、寶石級金剛石、瑪瑙、黃玉、碧璽 | |||
水氣礦產 | 二氧化碳氣、硫化氫氣、氦氣、氡氣 | 原礦 | 比例稅率 | |
礦泉水 | 比例稅率或定額稅率 | |||
鹽 | 天然鹵水 | |||
鈉鹽、鉀鹽、鎂鹽、鋰鹽 | 選礦 | 比例稅率 | ||
海鹽 | — |
(二)征稅范圍
1.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應當依照規定繳納資源稅。
2.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應當依照規定繳納資源稅(視同銷售);但是,自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
納稅人自用應稅產品應當繳納資源稅的情形,包括納稅人以應稅產品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捐贈、償債、贊助、集資、投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利潤分配或者連續生產非應稅產品等。
考點03 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應納稅額的計算
1. 實行從價計征的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2. 實行從量計征的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二)計稅依據
1. 從量定額計征
從量定額征收的資源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
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包括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自用于應當繳納資源稅情形的應稅產品數量。
2. 從價定率計征
從價定率計征資源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稅產品的銷售額。
(1)基本規定。
資源稅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按照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計入銷售額中的相關運雜費用,凡取得增值稅發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的,準予從銷售額中扣除。相關運雜費用是指應稅產品從坑口或者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者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費用。
(2)特殊規定。
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有自用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定其應稅產品銷售額:
①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自己價)
②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別人價)
③按后續加工非應稅產品銷售價格,減去后續加工環節的成本利潤后確定。(倒推價)
④按應稅產品組成計稅價格確定。(正推價)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資源稅稅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⑤按其他合理方法確定。
助理解:
此情形下,銷售額的確定是有順序的,即自己價>別人價>倒推價>正推價(組價)>其他,并不是直接就用組價。另外,資源稅自產自用視同銷售情形的組價公式與消費稅自產自用視同銷售情形的組價公式比較相似,可對比記憶。
3. 外購應稅產品購進金額、購進數量的扣減
納稅人外購應稅產品與自采應稅產品混合銷售或者混合加工為應稅產品銷售的,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準予扣減外購應稅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當期不足扣減的,可結轉下期扣減。納稅人應當準確核算外購應稅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未準確核算的,一并計算繳納資源稅。
助理解:
資源稅是單一環節(在開采或生產銷售環節)征收,外購的應稅產品已經交過資源稅,所以當外購應稅產品與自采應稅產品混合銷售或者混產銷售時,為了避免重復征稅,稅法規定在計稅依據中扣除外購部分的金額或數量,這樣最終就減少了計稅依據,進而避免重復征稅,原理同消費稅已納稅款的扣除。
納稅人核算并扣減當期外購應稅產品購進金額、購進數量,應當依據外購應稅產品的增值稅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
(1)不經過洗選加工—“直接扣”。
納稅人以外購原礦與自采原礦混合為原礦銷售,或者以外購選礦產品與自產選礦產品混合為選礦產品銷售的,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直接扣減外購原礦或者外購選礦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
(2)經過洗選加工—“折算扣”。
納稅人以外購原礦與自采原礦混合洗選加工為選礦產品銷售的,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按照下列方法進行扣減:
準予扣減的外購應稅產品購進金額(數量)=外購原礦購進金額(數量)×(本地區原礦適用稅率÷本地區選礦產品適用稅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計算扣減的,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合理方法進行扣減。
講案例:
甲煤礦2024年3月銷售自采的原煤取得不含稅銷售額2400萬元;將自采的原煤與外購的原煤混合加工為選煤并在本月全部對外銷售,取得不含稅銷售額1520萬元,外購該批原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金額800萬元、稅額104萬元。已知,甲煤礦所在地與外購原煤所在地原煤資源稅稅率均為7%,選煤資源稅稅率均為5%。
本例中,銷售自采原煤應繳納資源稅=2400×7%=168(萬元);銷售混合加工的洗選煤準予扣減的金額=800×7%÷5%=1120(萬元),銷售選煤應繳納資源稅=(1520-1120)×5%=20(萬元);甲煤礦本月應繳納資源稅=168+20=188(萬元)。
考點04 稅收優惠
項目 | 具體內容 | |
免稅 | (1)開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原油、天然氣 (2)煤炭開采企業因安全生產需要抽采的煤成(層)氣 | |
減稅 | 減征20% | 從低豐度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 |
減征30% | (1)高含硫天然氣、三次采油和從深水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 (2)從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品 | |
減征40% | 稠油、高凝油 | |
減征50% | (1)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
考點05 征收管理
項目 | 具體規定 | |
納稅義務 發生時間 | 銷售應稅產品的 | 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日 |
自用應稅產品的 | 為移送應稅產品的當日 | |
納稅地點 | 礦產品 | 開采地 |
海鹽 | 生產地 | |
納稅期限 | 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的 | 應當自月度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 |
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 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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