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
(一)混合銷售
1. 含義:同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兩項業務有從屬關系)
2. 稅務處理:
按企業主營項目的性質劃分適用的項目來繳納增值稅。(“從主業交稅”原則)
(1)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2)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案例:
空調經銷企業銷售空調并負責送貨上門:
混合銷售——統一按銷售貨物交稅,稅率為13%。
3. 特例:
自2017年5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
(二)兼營行為
1. 含義:指納稅人的經營范圍既包括銷售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包括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2. 稅務處理:
(1)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分別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征稅。
(2)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或征收率征稅。
案例:
某百貨商場,一樓銷售商品、二樓提供餐飲服務。
屬于兼營——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分別按照銷售貨物和銷售服務交稅。
3. 納稅人兼營減稅、免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考點總結:
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區別和稅務處理的規定
行為 | 區別 | 稅務處理 |
混合銷售 | 強調在同一項銷售行為存在不同類別經營項目的混合,各項目間有從屬關系 | 按“經營主業”征收增值稅 |
兼營 | 強調在同一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中存在著不同類別經營項目,但不強調發生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各項目間無從屬關系 | 看“核算水平”:分別核算分別適用稅率(征收率);否則從高征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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