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
1.概念及特征
(1)概念
稅務規范性文件,是指縣以上稅務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規定程序制定并發布的,影響納稅人、繳費人、扣繳義務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在本轄區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文件。
(2)稅務規范性文件的特征
①屬于非立法行為的行為規范。
②適用主體的非特定性。
③不具有可訴性。
④具有向后發生效力的特征。
2.稅務規范性文件權限范圍
(1)稅務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稅收開征、停征、減免退補稅事項、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由法律、行政法規設定)
(2)各級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臨時性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制定稅務規范性文件。(這類機構不具行政主體資格)
3.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規則
(1)名稱:可以使用“辦法”“規定”“規程”“規則”等名稱,但是不得稱“條例”“實施細則”“通知”“批復”等。
(2)要素:制定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和主體、權利義務、具體規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或者有效期限等事項。
(3)表述方式:可以采用條文式或者段落式表述。
(4)授權:上級稅務機關可以授權下級稅務機關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5)解釋權限:制定機關負責解釋,不得將稅務規范性文件的解釋權授予本級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下級稅務機關。
(6)執行時間: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執行的,可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4.合規審查(2022年新增)
審查部門 | 審查內容 |
各級納稅服務部門 | 權益性審核 |
政策法規部門 | 合法性審核、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合規性評估 |
未經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的稅務規范性文件,辦公廳(室)不予核稿,制定機關負責人不予簽發 |
5.發布
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以公告形式發布;未以公告形式發布的,不得作為稅務機關執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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