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銷售的征稅規定
(一)執罰部門和單位查處的商品
業務類型 | 稅務處理 | |
執罰部門和單位按規定程序取得的罰沒物品拍賣、變賣、收兌或收購 | 相關收入作為罰沒收入由執罰部門和單位如數上繳財政 | 不予征稅 |
對經營單位購入拍賣物品再銷售的 | 照章征收增值稅 | |
國家指定銷售單位將罰沒物品納入正常銷售渠道銷售的 | ||
專管機關或專營企業經營查處物品屬于應征增值稅的貨物的 |
(二)預付卡業務的征稅規定
1.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單用途卡)。
特點:僅限于在本企業、本企業所屬集團或者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貨物或者服務。
涉及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持卡人、銷售方之間的關系。
主體 | 業務 | 稅務處理 |
售卡方 | 預收款: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 | 不繳納增值稅,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
收傭金:因發行或者銷售單用途卡并辦理相關資金收付結算業務取得的手續費、結算費、服務費、管理費等收入 | 繳納增值稅 | |
銷售方 | 銷售貨物或服務: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 | 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
結算: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 | 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
名師解讀:
單用途卡各方如何繳稅及開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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