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03 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一)在境內發生應稅交易的界定—是征收增值稅的前提條件
在境內發生應稅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1.銷售貨物的,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2.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除第3、4項以外,服務、無形資產在境內消費,或者銷售方為境內單位和個人。
3.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的,不動產、自然資源所在地在境內。
4.銷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內發行,或者銷售方為境內單位和個人。
(二)視同應稅交易—屬于征稅范圍
下列情形視同應稅交易,應當依照規定繳納增值稅:
1.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2.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無償轉讓貨物。
3.單位和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不動產或者金融商品。
4.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不征收增值稅的項目—不屬于征稅范圍
1.員工為受雇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薪金的服務。
2.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3.依照法律規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補償。
4.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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