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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三 票據法基礎知識
一、票據的種類
二、支票
1.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種類
(1)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普通支票既可用于轉賬,也可用于支取現金。
(2)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金。
3.簽發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
(1)表明“支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3)確定的金額;
(4)付款人名稱;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簽章。
【提示】支票上未記載錢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
4.授權補記事項
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提示】支票的金額是簽發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只能由出票人授權收款人就支票金額補記,收款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得補記;支票的收款人不屬于簽發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出票人既可以授權收取支票的相對人補記,也可以由相對人再授權他人補記。
5.空頭支票
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為空頭支票;對空頭支票,付款銀行有權拒付。
6.預留簽章
支票上的出票人簽章,出票人為單位的,為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出票人為個人的,為與該個人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簽名或者蓋章。
7.提示付款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三、銀行本票
本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四、銀行匯票
銀行匯票是基礎關系付款方(買方)申請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出票銀行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五、銀行承兌匯票
1.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商業匯票的出票人為銀行以外的企業或其他組織;其付款人可以是銀行,也可以是銀行以外的企業或其他組織。凡由銀行承兌的,稱為銀行承兌匯票;凡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的,稱為商業承兌匯票。
六、商業承兌匯票
七、票據的背書
1.持票人可以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轉讓背書)或者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委托收款背書、質押背書),持票人行使此項權利時,應當背書并交付匯票。
2.粘單
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3.現金支票、現金本票、現金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4.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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