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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公司治理、內部控制與合規管理31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二章-證券經營機構管理規范
【知識點】公司治理、內部控制與合規管理
公司治理、內部控制與合規管理31
(三)反洗錢保密要求
證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應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或者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對依法監測、分析、報告可疑交易的有關情況,對配合中國人民銀行調查可疑交易活動等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以及對采取凍結措施有關的工作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四)證券公司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證券公司應當制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對分支機構、附屬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1、 大額交易報告
證券公司與客戶進行金融交易并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銀行機構按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定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對單客戶多銀行主輔賬戶劃轉、B股非銀證轉賬外部資金進出等情形,如證券公司未發現交易或行為異常的,可以不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2、 可疑交易報告
證券公司應當制定本公司的交易監測標準,并對其有效性負責。交易監測標準包括但不限于客戶的身份、行為,交易的資金來源、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存在異常的情形。
證券公司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當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證券公司應當在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并配合反洗錢調查:
(1)明顯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的;
(2)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
(3)其他情節嚴重或者情況緊急的情形。
對于既屬于大額交易又屬于可疑交易的交易,證券公司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
3、 涉恐名單監控
證券公司應當對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開展實時監測,并覆蓋證券公司的所有業務條線和業務環節。當證券公司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資金或者其他資產與名單相關的,應當在立即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并按照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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