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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從業人員管理3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二章-證券經營機構管理規范
【知識點】從業人員管理
從業人員管理3
(五)違反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相關規定的法律責任
1、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違反考場規則,擾亂考場秩序的,在兩年內不得參加資格考試。
2、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執業證書的,不予頒發執業證書;已頒發執業證書的,由證券業協會注銷其執業證書。
3、機構辦理執業證書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難有關當事人的,或者不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的,由證券業協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證券業協會對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中國證監會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
4、機構聘用未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對外開展證券業務的,由證券業協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中國證監會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
5、從業人員拒絕協會調查、檢查的,或者所聘用機構拒絕配合調查的,由證券業協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中國證監會給予從業人員暫停執業3個月至12個月,或者吊銷其執業證書的處罰;對機構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
6、被中國證監會依法吊銷執業證書或者因違反《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被證券業協會注銷執業證書的人員,證券業協會可在3年內不受理其執業證書申請。
7、證券業協會工作人員不按《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故意刁難有關當事人的,證券業協會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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