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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從業人員管理8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二章-證券經營機構管理規范
【知識點】從業人員管理
從業人員管理8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從輕、減輕或者免予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①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②配合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③受他人指使、脅迫有違法行為,且能主動交代違法行為的;
④其他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
4、 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程序
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前,應當告知當事人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被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者因同一違法行為同時被認定有罪或者進行行政處罰的,如果對其所作有罪認定或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或者變更,并因此影響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事實基礎或者合法性、適當性的,依法撤銷或者變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人員,中國證監會將通過中國證監會網站或指定媒體向社會公布,并記入被認定為證券市場禁入者的誠信檔案。
(五)廉潔從業的有關規定
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各類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嚴禁在證券期貨業務活動中以各類形式輸送和謀取不正當利益。
1、 廉潔從業。
2、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輸送不正當利益。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工作人員在開展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活動中,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職人員、客戶、正在洽談的潛在客戶或者其他利益關系人輸送不正當利益:
(1)提供禮金、禮品、房產、汽車、有價證券、股權、傭金返還等財物,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代持等便利;
(2)提供旅游、宴請、娛樂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3)安排顯著偏離公允價格的結構化、高收益、保本理財產品等交易;
(4)直接或者間接向他人提供內幕信息、未公開信息、商業秘密和客戶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5)其他輸送不正當利益的情形。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按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依法制定的內部規定及限定標準,依法合理營銷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3、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下列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1)直接或者間接以《規定》第九條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財物或者利益;
(2)直接或者間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動獲取的內幕信息、未公開信息、商業秘密和客戶信息謀取利益;
(3)以誘導客戶從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戶受托資產進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謀取利益;
(4)違規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違規兼任可能影響其獨立性的職務或者從事與所在機構或者投資者合法利益相沖突的活動;
(5)違規利用職權為近親屬或者其他利益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6)其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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