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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從業人員管理5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二章-證券經營機構管理規范
【知識點】從業人員管理
從業人員管理5
(二)中國證監會誠信管理的有關規定
《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建立全國統一的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記錄證券期貨市場誠信信息。
1、誠信信息的采集和管理
從事證券期貨市場活動的證券從業人員的下列誠信信息,計入誠信檔案(與誠信、守法相關的記錄):
(1)姓名、性別、國籍、身份證件號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基本信息;
(2)中國證監會、國務院其他主管部門等其他省部級及以上單位和證券期貨交易場所、證券期貨市場行業協會、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全國性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以下簡稱“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作出的表彰、獎勵、評比,以及信用評級機構、誠信評估機構作出的信用評級、誠信評估;
(3)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
(4)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市場禁入決定和采取的監督管理措施;
(5)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實施的紀律處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管理措施;
(6)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及采取強制措施;
(7)到期拒不執行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生效行政處罰決定及監督管理措施,因拒不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督檢査、調査被有關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處理決定,以及拒不履行已達成的證券期貨糾紛調解協議;
(8)因涉嫌證券期貨犯罪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移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處理;
(9)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管執法工作,被予以行政處罰、紀律處分,或者因情節較輕,未受到處罰處理,但被紀律檢查或者行政監察機構認定的信息;
(10)因證券期貨犯罪或者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
(11)因證券期貨侵權、違約行為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較大民事賠償責任;
(12)因違法開展經營活動被銀行、保險、財政、稅收、環保、工商、海關等相關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13)因非法開設證券期貨交易場所或者組織證券期貨交易被地方政府行政處罰或者采取清理整頓措施;
(14)因違法失信行為被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人、證券期貨服務機構以及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開除;
(15)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其他行為信息。
2、誠信信息的效力期限
《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違法失信信息,在誠信檔案中的效力期限為3年,但因證券期貨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市場禁入、刑事處罰和判決承擔較大侵權、違約民事賠償責任的信息,其效力期限為5年(執行完畢之日起算)。(失信3年,違法5年)
【提示】超過效力期限的違法失信信息,不再進行誠信信息公開,并不再接受誠信信息申請查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申請查詢自己信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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