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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從業人員管理6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二章-證券經營機構管理規范
【知識點】從業人員管理
從業人員管理6
(三)中國證券業協會誠信管理的有關規定
1、 誠信信息
誠信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與其他系統保持一致)、獎勵信息、處罰處分信息及協會自律規則規定的其他信息。其中,獎勵信息及處罰處分信息包括下列應記入處罰處分信息:
①中國證券業協會、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地方性證券業協會等證券市場行業組織實施的自律懲戒措施;
②中國證券業協會認為有必要記錄的其他情況。
【提示】會員對本單位從業人員作出的處罰處分不作為處罰處分信息,但應記入誠信信息備注欄。
2、 誠信信息的效力期限
(1)基本信息長期有效。
(2)獎勵信息、處罰處分信息效力期限為3年,但因證券期貨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市場禁入的信息,效力期限為5年。效力期限自獎勵、處罰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算。獎勵、處罰處分本身有執行期間的,效力期限自執行期間屆滿之曰起算。
(3)超過效力期限的誠信信息轉入歷史記錄庫。轉入歷史記錄庫的信息不再提供查詢服務,但法律法規及證券業協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3、 誠信信息的使用與查詢
效力期限內的誠信信息根據性質分為公開信息和有限公開信息。
(1)公開信息在證券業協會網站公布,任何機構或個人可以通過證券業協會網站査詢公開誠信信息。
(2)效力期限內除公開信息以外的信息為有限公開信息,從業人員可登陸證券業協會從業人員管理系統查詢本人的誠信信息。
4、 誠信狀況評估與檢查
5、 誠信自律管理與責任
從業人員對自己報送的誠信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從業人員報送的誠信信息有虛假內容的,證券業協會應采取談話提醒、警示及其他自律管理措施;情節嚴重的,證券業協會應給予紀律處分。
(四)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實施對象、內容、期限及程序
1、 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實施對象
根據《證券市場禁入規定》,下列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1)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從業人員;
(4)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證券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5)證券服務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人員和證券服務機構的實際控制人或者證券服務機構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6)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
(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有關責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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