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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公司治理、內部控制與合規管理30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二章-證券經營機構管理規范
【知識點】公司治理、內部控制與合規管理
公司治理、內部控制與合規管理30
3、 開展客戶風險等級劃分的基本要求
對于新建立業務關系的客戶,證券公司應在建立業務關系后的10個工作曰內,按照收集信息、篩選分析信息、初評和復評的流程,劃分其風險等級。
對于已確立過風險等級的客戶,證券公司應根據其風險程度設置相應的重新審核期限,實現對風險的動態追蹤。原則上,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的審核期限不得超過半年,低一等級客戶的審核期限不得超出上一級客戶審核期限時長的兩倍。
對于首次建立業務關系的客戶,無論其風險等級高低,證券公司在初次確定其風險等級后的三年內至少應進行一次復核。
4、 客戶風險分類控制措施
證券公司應在客戶風險等級劃分的基礎上,采取相應的客戶盡職調查及其他風險管控措施,對高風險客戶采取強化的客戶盡職調查及其他風險控制措施;對低風險客戶可采取簡化的客戶盡職調查及其他風險控制措施,有效預防風險。
5、 委托其他機構開展客戶風險等級劃分等洗錢風險管理工作要求
證券公司委托其他機構開展客戶風險等級劃分等洗錢風險管理工作時,應與受托機構簽訂書面協議,并由高級管理層批準。委托機構對受托機構進行的洗錢風險管理工作承擔最終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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