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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公司治理、內部控制與合規管理23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二章-證券經營機構管理規范
【知識點】公司治理、內部控制與合規管理
公司治理、內部控制與合規管理23
(四)證券公司觀察名單、限制名單管理的基本要求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觀察名單和限制名單制度。
1、 觀察名單
(1)基本要求
證券公司已經或可能掌握內幕信息的,應當將內幕信息所涉公司或證券列入觀察名單。
【提示】觀察名單并不影響證券公司正常開展業務,但證券公司應當對于列入觀察名單的公司或證券有關的相關業務活動實施監控,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調查處理。
(2)觀察名單的進入時點
證券公司開展保密側業務時,應當在與客戶發生實質性接觸后的適當時點,將相關項目所涉公司或證券列入觀察名單。此處所指的適當時點,以與客戶簽署保密協議、對項目立項、進場開展工作和實際獲知項目內幕信息中較早者為準。
2、 限制名單
(1)基本要求
證券公司采取信息隔離和披露措施難以有效管理利益沖突的,應當將敏感信息所涉公司或證券列入限制名單。
(2)限制名單的進出時點
證券公司在以下時點,應當將項目公司和與其有重大關聯的公司或證券列入限制名單:
①擔任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項目的上市輔導人、保薦機構或主承銷商的,為擔任前述角色的信息公開之日;
②擔任上市公司股權類、債權類再融資項目或并購重組項目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或財務顧問,為項目公司首次對外公告該項目之曰。
證券公司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將列入限制名單的時點前移,但不應造成內幕信息的泄漏和不當流動。
證券公司在確認不再擁有與項目有關的內幕信息后,可以將該項目公司和與其有重大關聯的公司或證券從限制名單中刪除。
(3)限制措施
對因保密側業務而列入限制名單的公司或證券,證券公司應當禁止與其有關的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證券自營、直接投資等業務。
同時,通過自營交易賬戶進行ETF、LOF、組合投資、避險投資、量化投資,以及依法通過自營交易賬戶進行的事先約定性質的交易及做市交易可以豁免限制,但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不得進行內幕交易和任何形式的利益輸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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