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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合伙企業解散、清算2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一章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
【知識點】合伙企業解散、清算
合伙企業解散、清算2
六、法律責任(掌握)
(一)主要法律責任
1.采取欺騙手段取得企業登記的法律責任
違反《合伙企業法》規定,提交虛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合伙企業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登記,并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標明合伙企業名稱字樣的法律責任
違反《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未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未領取營業執照從業、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的法律責任
違反《合伙企業法》規定,未領取營業執照,而以合伙企業或者合伙企業分支機構名義從事合伙業務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停止,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4.職務侵占、非法侵占的法律責任
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伙企業;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擅自處理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執行事務的法律責任
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非執行事務合伙人擅自執行合伙事務的法律責任
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7.擅自從事競爭業務或與合伙企業交易的法律責任
該收益歸合伙企業所有;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8.合伙人的違約責任
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9.清算人違法違規的法律責任
清算人未依照《合伙企業法》規定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由此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清算人承擔和賠償。
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收入和侵占的財產退還合伙企業;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清算人違反《合伙企業法》規定,隱匿、轉移合伙企業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財產,損害債權人利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0.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違規的法律責任
有關行政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合伙企業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害合伙企業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1.其他
違反《合伙企業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合伙企業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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