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考證券從業資格考試之路是枯燥的,但要記得只有努力才會有成功。有志者,事竟成。小編為大家提供了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的考點,希望能夠幫助大家順利備考。
【內容導航】:
證券法1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一章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
【知識點】證券法
證券法1
一、法規概述
為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證券法》于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1999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二、總則
(一)適用范圍(熟悉)
《證券法》的適用范圍包括以下三類:
一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
二是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三是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證券法》的原則規定。
(二)證券發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則(掌握)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則。
(三)發行交易當事人的行為準則(掌握)
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四)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禁止行為(掌握)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三、證券發行
(一)發行證券(掌握)
證券發行包括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未經依法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非公開發行證券的,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1.公開發行的定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1)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2)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2.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程序和規則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3)最近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4)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提示】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而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由東奧教務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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