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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合伙企業解散、清算1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一章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
【知識點】合伙企業解散、清算
合伙企業解散、清算1
(一)合伙企業的解散事由(了解)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業的清算規則(了解)
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1.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
(2)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1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人的義務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1)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
(3)清繳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6)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3.債權保護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4.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5.清償順序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普通合伙企業利潤分配、虧損分擔規則進行分配。
6.清算報告
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三)合伙企業注銷后的債務承擔(了解)
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提示】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由東奧教務提供)
今天的證券市場基本法律知識點已經更新,大家一定要奮斗到最后,不要氣餒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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