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考2019年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要腳踏實地,切記不能浮躁。在實現理想的道路上,我們必須克服一切干擾,克服懶惰。小編已經為您奉上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的知識點,快來學習吧!
【內容導航】:
有限合伙企業2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一章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
【知識點】有限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企業2
(六)有限合伙企業的特殊性(掌握)
1.自我交易及同業競爭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財產份額的出質
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財產份額的外部轉讓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4.有限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
(1)表見普通合伙
情形 | 責任 |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 | 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
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 | 承擔賠償責任 |
(2)債務(與合伙企業無關)承擔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
①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
②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提示】人民法脘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5.入伙、退伙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2)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
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
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有限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
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提示】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3)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七)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的轉化(掌握)
有限合伙企業 | 僅剩有限合伙人 | 解散 |
僅剩普通合伙人 | 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
【提示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提示2】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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