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考證券從業資格考試,需要熟練掌握各科知識點,并進行針對性的習題練習,小編今天為大家準備了最新考點,快來學習吧!
【內容導航】:
七、證券公司合并、分立、停業、解散或者破產的相關規定
八、證券公司及其境內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規定
九、有關證券公司組織機構的規定
十、證券公司及其境內分支機構經營業務的規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一章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概述
【知識點】證券公司合并、分立、停業、解散或者破產的相關規定、證券公司及其境內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規定、有關證券公司組織機構的規定、證券公司及其境內分支機構經營業務的規定
七、證券公司合并、分立、停業、解散或者破產的相關規定
1.證券公司合并、分立的,涉及客戶權益的重大資產轉讓應當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
2.證券公司停業、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并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戶、處理未了結的業務。
八、證券公司及其境內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規定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申請進行審查,并在下列期限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1)對在境內設立證券公司或者在境外設立、收購或者參股證券經營機構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
(2)對增加注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或者要求審查股東、實際控制人資格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
(3)對變更業務范圍、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或者要求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
(4)對設立、收購、撤銷境內分支機構,或者停業、解散、破產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
(5)對要求審查董事、監事任職資格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
證券公司在取得公司登記機關頒發或者換發的證券公司或者境內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后,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頒發或者換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證券公司及其境內分支機構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證券公司停止全部證券業務、解散、破產或者撤銷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報刊上公告,并按照規定將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注銷。
九、有關證券公司組織機構的規定
(1)證券公司可以設獨立董事。證券公司的獨立董事,不得擔任除本證券公司擔任董事會外的職務,不得與本證券公司存在可能妨礙其做出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
(2)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融資融券業務和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中兩種以上業務的,其董事會應當設薪酬與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和風險控制委員會,行使公司章程規定的職權。證券公司董事會設薪酬與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的,委員會負責人由獨立董事擔任。
(3)證券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股東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的保管以及股東資料的管理,按照規定或者根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股東等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要求,依法提供有關資料,辦理信息報送或者信息披露事項。董事會秘書為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4)證券公司設立行使證券公司經營管理職權的機構,應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其名稱、組成、職責和議事規則,該機構的成員為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5)證券公司設合規負責人,對證券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或者檢查。
①合規負責人為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決定聘任,并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合規負責人不得在證券公司兼任負責經營管理的職務。
②合規負責人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向公司章程規定的機構報告,同時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有關自律組織報告。
③證券公司解聘合規負責人,應當有正當理由,并自解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解聘的事實和理由書面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6)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取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證券公司不得聘任、選任未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上述規定的職務;已經聘任、選任的,有關聘任、選任的決議、決定無效。
(7)證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離任的,證券公司應當對其進行審計,并自其離任之日起2個月內將審計報告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離任的,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進行審計。上述規定的審計報告未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離任人員不得在其他證券公司任職。
十、證券公司及其境內分支機構經營業務的規定
(1)證券公司及其境內分支機構經營的業務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不得經營未經批準的業務。2個以上的證券公司受同一單位、個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間存在控制關系的,不得經營相同的證券業務,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建立健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風險。證券公司應當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也不得將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給他人經營管理。
堅持才能勝利,堅持每天學習,才能不斷的進步,點擊獲取更多的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最新考點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