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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證券法的適用范圍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一章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
【知識點】 證券法的適用范圍
證券法的適用范圍
1.證券法的實施與修訂(正)
時間 | 機關 | |
實施 | 1998年12月29日通過,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第一次修訂 | 2005年10月27日修訂,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
第二次修正 | 2013年6月29日修正,2013年6月29日起施行 | |
第三次修正 | 2014年8月31日修正,2014年8月31日起施行 |
2.適用范圍
根據屬地原則,無論當事人是屬本國人還是外國人,只要其行為發生在本國領域內就適用本國法律。因此,證券法對我國證券市場各類行為主體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但需注意的是,證券法不適用于我國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
另外,證券法所調整的有價證券只限于證券市場上發行和流通的證券,如股票、企業債券、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和證券衍生品種等都是資本證券,能夠給投資者帶來收益或者損失。而對于其他一些證券,如各種入場券、提單、匯票、支票等則不受證券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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