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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報注冊資本,欺詐取得公司登記、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另立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虛假記載等的法律責任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一章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
【知識點】虛報注冊資本,欺詐取得公司登記、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另立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虛假記載等的法律責任
虛報注冊資本,欺詐取得公司登記、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另立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虛假記載等的法律責任
(一)虛報注冊資本、欺詐取得公司登記、虛假出資的含義
(1)“虛報”主要是指為騙取公司登記而故意夸大資本數額,實際上根本就沒有出資或者沒有全部出資。虛報注冊資本還包括提交虛假材料、欺詐取得公司登記、虛假出資等。
(2)“虛假材料”主要是指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和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所提交的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是虛假的,比如說設立申請書中股東出資額的驗資證明是虛構的,或者從事特種行業所提交的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是偽造的等。
(3)“欺詐取得公司登記”是指采用其他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欺騙公司登記機關的行為。
(二)虛報注冊資本、欺詐取得公司登記的法律責任
違反公司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三)虛假出資的法律責任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四)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五)另立賬簿的法律責任
公司違反公司法規定,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以外另立會計賬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財務會計報告虛假記載的法律責任
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積金的法律責任
公司不依照公司法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如數補足應當提取的金額,可以對公司處以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公司清算中違法違規行為及人員的法律責任
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依照公司法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在清算期間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清算組不依照公司法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九)公司登記中違法違規的法律責任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其出具的評估結果、驗資或者驗證證明不實,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除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外,在其評估或者證明不實的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公司法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公司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強令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或者對違法登記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違規設立分支機構的法律責任
外國公司違反公司法規定,擅自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關閉,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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