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二月份的第一天,新的一個月,新的氣象。備考2018年證券從業也要從現在開始學習啦!小編為大家帶來法律法規知識點,加油。
【內容導航】: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制度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一章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
【知識點】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制度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提示1】在我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最多不能超過50個。最少則為一個,此種情形下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除國有獨資公司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提示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國家公職人員、受到競業禁止的人不宜成為股東(發起人)。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情形 | 組織機構 |
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 | 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 |
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 | 股東會、執行董事和監事 |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 不設股東會 |
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 | 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 |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制度
1.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提示】股東(或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3.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5.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6.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今天小編為大家帶來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知識點,每天多多積累,一定會在考試中取得優異的成績,希望大家主動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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