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考2018年證券從業,需要從一點一滴做起,小編今天為大家帶來公司對外投資和擔保的規定以及禁止公司股東濫用權力的規定兩個知識點,歡迎大家查看!
【內容導航】:
公司對外投資和擔保的規定
禁止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的規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一章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
【知識點】公司對外投資和擔保的規定、禁止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的規定
公司對外投資和擔保的規定
1.公司可以對外投資和提供擔保
《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p>
公司提供擔保的方式,主要是保證、抵押和質押。
(1)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首先應當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確規定;其次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提供擔保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2)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公司擔保的特殊規定
公司法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所謂實際控制人,是指雖然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根據這一規定:
(1)公司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
(2)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3)在決議表決時,被擔保人不得參加表決。決議的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提示1】公司為“他人”(非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需要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但要有公司章程的規定。
【提示2】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是法律特別規定,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不得對此作出相反的規定。
禁止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的規定
要點 | 內容 |
濫用的方式 | 濫用股東權利; 濫用公司獨立法人地位; 濫用股東有限責任 |
濫用的損害對象 | 其他股東; 公司和債權人 |
濫用的后果 | 給公司造成損失; 給股東造成損失; 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 |
濫用的責任 | (1)濫用股東權利給其他股東或者公司造成損害的,承擔一般的賠償責任; (2)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由該股東對債權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今天,東奧小編為大家整理更新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一章知識點,希望能為你考試助力,預祝大家在考試中取得好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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