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集訓: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之股東權利
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第二章主要分為六小節,分別是:基本制度與出資;股東權利;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決議、股份發行轉讓與回購;其他考點。本次集訓旨在夯實考生基礎,通過系統學習核心考點,使考生在掌握關鍵知識的同時,能在實戰演練中顯著提升解決復雜問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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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制度與出資 | 股東權利 | 有限責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決議、股份發行轉讓與回購 | 其他考點 |
分紅權 | 1.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利潤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股東會作出分配利潤的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在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分配。 3.股東請求公司分配利潤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 【例題 · 單選題】甲、乙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甲認繳出資4萬元,乙認繳出資2萬元。1年后公司利潤為9萬元,甲實繳出資1萬元,乙繳足出資,設立公司時未約定利潤分配方式。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甲應分配的利潤是( ) A.6萬元 B.3萬元 C.4.5萬元 D.9.5萬元 |
增資優先認繳權 | 1.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不享有優先認購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股東會決議決定股東享有優先認購權的除外。 |
知情權 |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1)股東(任何一個股東)可以要求查閱(不包括復制)公司會計賬簿、會計憑證。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股東要求查閱、復制公司全資子公司相關材料的,適用上述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要求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會計憑證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 |
異議股東的回購請求權(1) | 有限責任公司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①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②公司合井、分立、轉讓主要財產。 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 自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90日內間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公司的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的,其他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3)公司因上述兩種情形收購的本公司股權,應當在6個月內依法轉讓或者注銷。 |
異議股東的回購請求權(2) | 股份有限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份,公開發行股份的公司除外: (1)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2)公司轉讓主要財產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 自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份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因上述情形收購的本公司股份,應當在6個月內依法轉讓或者注銷。 |
1、股東直接訴訟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考點1】股東直接訴訟的前提條件是侵犯了“個別股東的利益”(如侵犯了個別股東的分紅權、知情權)。股東代表訴訟的前提條件是侵犯了“公司利益”(全體股東的利益)。
【考點2】利益受到侵犯的個別股東,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對股東的資格(持股比例、持股期限)沒有限制。
【考點3】該股東可以直接提起訴訟(無須先找董事會或者監事會)。
2、股東代表訴訟(2022年綜合題)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口訣】董高害公司,請求監事告;監事害公司,請求董事告;他們都不告,股東自己告。
【考點1】哪個股東有資格代表公司提訴訟?
有限責任公司:是個股東就行;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才有資格。
【考點2】找董事會還是監事會?(1)“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害公司:找監事會;(2)“監事”害公司:找董事會。
【考點3】以誰的名義提起訴訟?盡管是代表公司提起訴訟,但股東只能以自己的名義,而不能以公司的名義對被告提起訴訟。
【考點4】勝訴利益歸屬于公司。
【法條原文】
(1)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犯公司利益:先找監事會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收到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該股東有權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監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會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董事會收到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該股東有權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他人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會或者監事會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董事會或者監事會收到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該股東有權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雙重代表訴訟
公司全資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全資子公司造成損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資子公司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依照上述規定書面請求全資子公司的監事會、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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