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_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需要掌握知識點
想要什么,就付出努力去爭取,原地踏步只會浪費更多的時間!2024年中級會計師基礎階段備考正在進行中,快來一起看看相關知識吧!
【知識點】善意取得制度
【所屬章節】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
1、合同有效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2、善意取得制度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上述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2024年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