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研習一大題: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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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看起來的幸運,都源自堅持不懈的努力。備考中級會計同樣離不開持之以恒的努力!今天的《經濟法》每日一題已更新,快來做題鞏固知識點吧!
2018年1月,李某設立了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注冊資本為550萬元。
2019年1月,甲公司向乙銀行借款500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為2年。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條款:凡是與本借款合同債務清償有關的糾紛,應提交A市仲裁委員會仲裁。甲公司以其價值350萬元的公司廠房為該筆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約定:甲公司不償還到期借款本息,該廠房歸乙銀行所有。
2021年1月,借款期滿,甲公司無力償還到期借款本息。乙銀行調查發現,李某在繳納出資后,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等方式抽逃了100萬元出資。為實現借款債權,乙銀行以甲公司、李某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取得甲公司廠房的所有權;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萬元出資的本息范圍內向乙銀行承擔清償責任。
在庭審中,甲公司抗辯:(1)抵押合同中約定的“甲公司不償還到期借款本息,該廠房歸乙銀行所有”違反法律規定,乙銀行只能就廠房拍賣、變賣所得優先受償,不能直接取得廠房的所有權;(2)借款合同約定了仲裁條款,本案應由A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李某抗辯:借款合同的債務人是甲公司,自己不應當向乙銀行承擔借款清償責任。
經查,甲公司、乙銀行均未向法院提交仲裁協議。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和相關規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的第1個抗辯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2)甲公司的第2個抗辯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3)李某的抗辯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甲公司的第1個抗辯成立。根據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2)甲公司的第2個抗辯不成立。根據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起訴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在本題中,甲公司、乙銀行均未向法院提交仲裁協議,而甲公司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的異議至“庭審中”才提出(未能在首次開庭前提出),應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有權繼續審理本案。
(3)李某的抗辯不成立。根據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習題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習題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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