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條款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鞏固一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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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時間花在哪兒,人生的花就開在哪兒。所花在中級會計備考上的時間,一定不會辜負你!今日份中級《經濟法》知識點來啦!
【知識點】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條款
1.遲交寬限條款
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3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在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
2.中止、復效條款
由于人壽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在保險費交納的寬限期滿后,如果投保人仍未交納應付的保險費,為維護保險人的正當權益,《保險法》作出了保險合同效力中止的規定,自中止之日起2年內,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還可以恢復。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3.故意申報虛假年齡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4.危機四伏的“被保險人”
(1)投保人搞事情
即使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雖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若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2)被保險人搞事情
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導致其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3)受益人搞事情
如果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只是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并不能免除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4)被保險人自殺
①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②如果保險合同屆滿2年后,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應按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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