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無效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鞏固一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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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失去信心,只要堅持不懈,就終會有成果的。今日中級會計《經濟法》考點已為大家整理好,希望能幫助考生們做好最后的沖刺!
1. 信托的生效
(1)生效要件
生效要件 | 具體要求 |
信托當事人 | (1)信托行為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要求: ①委托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②受托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規對受托人的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信托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圍能夠確定 |
信托財產 | 設立信托: (1)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商譽、經營控制權等營業上的利益,因非確定的獨立財產,不能成為信托財產) (2)該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
信托行為 | (1)設立信托,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并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信托合同、遺囑等信托文件) (2)信托文件應當載明的事項: ①信托目的 ②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③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 ④信托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⑤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⑥信托期限 ⑦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 ⑧受托人的報酬 ⑨新受托人的選任方式 ⑩信托終止事由 |
信托目的 | 設立信托,必須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
(2)生效時間(以不動產信托為例)
設立信托,對于信托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托登記。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托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托不產生效力。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無效:
(1)信托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信托財產不能確定;
(3)委托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法律規定不得設立信托的財產設立信托;
(4)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托;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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