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鞏固一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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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
(一)設立條件
1.有2個以上(≥2)合伙人
(1)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
(1)合伙協議以書面形式訂立,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提示】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①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②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③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④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⑤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⑥合伙事務的執行;⑦入伙與退伙;⑧爭議解決辦法;⑨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⑩違約責任。
【提示】“合伙期限”并非合伙協議必備事項。
(3)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1)出資形式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2)非貨幣出資形式評估作價
①非貨幣財產: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提示】委托人須為全體合伙人,而不能是一個或數個合伙人。
②勞務: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提示】勞務出資只能全體合伙人協商,不能委托評估機構。
(3)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合伙企業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可以直接使用“合伙企業”字樣。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回顧與總結】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二)設立登記
1.申請人提交相關文件
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1)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2)全體合伙人的身份證明;(3)全體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書;(4)合伙協議;(5)全體合伙人對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6)主要經營場所證明;(7)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核發營業執照
合伙企業營業執照的簽發之日,為合伙企業的成立日期。合伙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業名義從事合伙業務。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知識點選自陳小球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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