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鞏固一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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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退伙
(一)協議退伙
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二)通知退伙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當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2死2錢1資格”)
(1)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蹤)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申請破產”)
(4)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四)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未全面履行)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五)退伙的法律后果
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知識點選自陳小球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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