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研習一大題: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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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困難的時候,就是距離成功不遠了。中級會計考試臨近,正是備考的緊要關頭,只要堅持下去就能看到勝利的希望。今日份中級《經濟法》大題來啦,快來打卡吧!
2016年5月,甲公司將一廠房出租給乙公司,租期5年,月租金3萬元。租賃合同簽訂前,甲公司書面告知乙公司該廠房已為丙銀行設定抵押權,辦理了抵押登記,用以擔保甲公司向丙銀行的借款本金1000萬元及其利息。
2018年6月,甲公司不能履行對丙銀行的到期借款債務,致使廠房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此時,乙公司已拖欠甲公司3個月租金9萬元。丙銀行通知乙公司應向其交付租金,乙公司認為廠房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是甲公司,而非丙銀行,因此拒絕向丙銀行交付租金。丙銀行表示租賃關系的存在致使廠房售價降低,應當終止租賃關系。
【提問1】乙公司拒絕向丙銀行交付租金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提問2】丙銀行能否向乙公司主張租賃終止?簡要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乙公司拒絕向丙銀行交付租金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義務人的除外。在本題中,租金為法定孳息,在廠房被查封之日起,丙銀行有權收取租金。
(2)丙銀行有權向乙公司主張租賃終止。根據規定,若抵押權已登記,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且抵押權設立在先,則租賃權不得對抗抵押權。所謂租賃權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是指因租賃關系的存在致使抵押權行使時無人購買抵押物或售價降低導致不利于被擔保債權實現等情況下,抵押權人有權主張租賃關系終止。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習題內容選自蘇蘇老師習題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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