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鞏固一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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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相關鏈接】
(1)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2)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3)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2)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債權申報期限
(1)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2)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4.財產清償順序
合伙企業的財產支付清算費用后的清償順序:
(1)合伙企業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2)繳納所欠稅款;
(3)清償債務;
(4)分配剩余財產。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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