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考點!2023年注會考試經濟法科目中出現的新考點(6)
一直以來,在每一年的注會考試中都會出現以往沒有考察過的知識點,有的可能是由于中注協想要考察的偏難怪一點,也有部分知識點是新興的考點,也就是說,這些新考察的知識點中有一部分是未來幾年內考察的“常客”,那么我們今天就來看一下經濟法科目中在2023年注會考試中新出現的知識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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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的相對性,指合同關系只能發生在特定的主體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
2.內容的相對性
(1)合同規定由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原則上并不及于第三人;
(2)合同當事人無權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
(3)合同權利與義務主要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約束力。
3.責任的相對性
責任的相對性,指合同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即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關系以外的人不負違約責任。
4.合同相對性的例外
雖然合同關系具有相對性,但這種相對性在一定條件下也可能會因為“物權化”或者保障債權實現等原因而被打破。典型例子有:
(1)合同保全的代位權、撤銷權的規定打破了合同相對性,使得債權人可以向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訴訟,主張權利;
(2)“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的規定,使得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租賃物的新所有權人具有約束力。
采用招投標方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無效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無效合同:
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但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不按無效合同處理;
②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③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2)出借方與借用方的連帶賠償責任
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有權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分包、轉包
(1)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2)合法分包
①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②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變相轉包)。
③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④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4)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說明:此處涉及的“新”考察的知識點,均根據注會考試近3年中注協公布的真題考點整理所得,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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