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考點!2023年注會考試經濟法科目中出現的新考點(2)
一直以來,在每一年的注會考試中都會出現以往沒有考察過的知識點,有的可能是由于中注協想要考察的偏難怪一點,也有部分知識點是新興的考點,也就是說,這些新考察的知識點中有一部分是未來幾年內考察的“常客”,那么我們今天就來看一下經濟法科目中在2023年注會考試中新出現的知識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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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格式條款
(5)債權人對部分連帶債務人的給付受領遲延的,對其他連帶債務人發生效力。
(1)什么是忠實義務
①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應當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沖突,不得利用職權牟取不正當利益。
②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擔任公司董事但實際執行公司事務的,適用上述規定。
(2)忠實義務的一般要求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①侵占公司財產、挪用公司資金;
②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③利用職權賄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④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⑤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⑥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3)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關聯交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人員應當就與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有關的事項向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報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經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通過:
①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或者間接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②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以及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其他關聯關系的關聯人,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4)利用公司的商業機會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向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報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經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通過;(有限自由)
②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不能利用該商業機會。
(5)從事與公司相競爭的業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向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報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經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通過,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有限自由)
(6)利益沖突事項的表決
①董事會對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利用公司商業機會、從事與公司相競爭業務事項決議時,關聯董事不得參與表決,其表決權不計入表決權總數。
②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當將該事項提交股東會審議。
(7)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2.勤勉義務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勤勉義務,執行職務應當為公司的最大利益盡到管理者通常應有的合理注意。
(2)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擔任公司董事但實際執行公司事務的,適用上述規定。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賠償責任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說明:此處涉及的“新”考察的知識點,均根據注會考試近3年中注協公布的真題考點整理所得,僅供參考。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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