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考點!2023年注會考試經濟法科目中出現的新考點(1)
一直以來,在每一年的注會考試中都會出現以往沒有考察過的知識點,有的可能是由于中注協想要考察的偏難怪一點,也有部分知識點是新興的考點,也就是說,這些新考察的知識點中有一部分是未來幾年內考察的“常客”,那么我們今天就來看一下經濟法科目中在2023年注會考試中新出現的知識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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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是由一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1)“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作為上層建筑重要組成部分的法,是由具體的經濟基礎即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更深層次的認識)
(2)法作為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同時又具有代表全社會的屬性(國家意志)。因此:
①法代表的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而不是統治階級中個別人或個別集團的意志。
②法盡可能關注被統治階級和社會弱勢群體等的權利和利益。
2.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范
制定、認可,是國家創制法的兩個途徑;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特征使法具有權威性和統一性。
3.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
法具有國家強制性并不等于國家強制力是保證法律實施的唯一力量。事實上,法律的實施主要依賴于社會主體的自覺遵守和執行,只有相關社會主體不遵守法律規定,并依照法律規范應當就不遵守法律規范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時,才會由國家機器保證其實施。
4.法是調整人的行為和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
法是行為規范中的社會規范,但不是唯一的社會規范。
5.法是確定社會關系參加者的權利和義務的規范
法VS道德:
(1)緊密聯系、相互重疊,調整范圍相互交叉、相互包容
(2)區別
①法屬于社會制度的范疇,道德屬于社會意識形態的范疇。
②法的主要內容是權利和義務,并強調兩者之間的平衡;道德則強調對他人、對社會集體履行義務、承擔責任。
③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而道德規范則主要依靠社會輿論、人的內心信念以及宣傳教育等手段來實現。
2.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包括7個法律部門:憲法及憲法相關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社會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
原則 | 基本內涵 | 具體理解 | VS債權 |
物權法定原則 |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 (1)種類法定:不得創設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認的物權 (2)內容法定:不得創設與物權法定內容相異的內容 | (1)種類開放,除“有名合同”外,存在大量無名合同 (2)內容通常由當事人自由設定 |
物權客體特定原則 | 物權只存在于確定的一物之上 | 物權的客體必須是特定的,至少在實現該物權時,其客體是可特定的 | (1)債權的客體是當事人的給付行為,并不直接存在于物,不奉行特定原則 (2)一項債權合同可涉及數物 (3)即使物尚未確定、甚至尚不存在,也不影響債權合同的有效性 |
一物一權原則 | 一物之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 | 一物一權原則與以下情形并不矛盾: (1)多人共同對一物享有一項物權(主體可以是多人,但客體只能是一物) (2)在一物之上成立數個互不沖突的物權(例如,所有權與用益物權并存、抵押權與質權并存等) | (1)債權的客體是當事人的給付行為,并不直接存在于物,不奉行特定原則 (2)一項債權合同可涉及數物 (3)即使物尚未確定、甚至尚不存在,也不影響債權合同的有效性 |
物權公示原則 | 物權以法定方式公之于外并產生公信力 | (1)物權是絕對權,除權利人以外的一切人都是義務人,欲為不特定他人所尊重,物權的享有必須為人所知 (2)為法定公示方式所彰顯的權利人,被推定為合法權利人,第三人有理由對其表示信賴 | 債權屬于相對權,效力不及于當事人之外的不特定第三人,故無公示的要求 |
說明:此處涉及的“新”考察的知識點,均根據注會考試近3年中注協公布的真題考點整理所得,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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