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考點!2023年注會考試經濟法科目中出現的新考點(5)
一直以來,在每一年的注會考試中都會出現以往沒有考察過的知識點,有的可能是由于中注協想要考察的偏難怪一點,也有部分知識點是新興的考點,也就是說,這些新考察的知識點中有一部分是未來幾年內考察的“常客”,那么我們今天就來看一下經濟法科目中在2023年注會考試中新出現的知識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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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主要包括:
(1)經營者集中達到申報標準,相關經營者未申報徑行實施集中;
(2)經營者集中申報后,相關經營者未經批準實施集中;
(3)違反經營者集中審查決定;
(4)經營者集中未達到申報標準,但有證據證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經市場監管總局要求申報而未進行申報。
2.法律責任
經營者違反規定實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由市場監管總局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0%以下的罰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處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依照《反補貼條例》進行調查、采取反補貼措施的補貼必須具有專向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有專向性:
(1)由出口國(地區)政府明確確定的某些企業、產業獲得的補貼;
(2)由出口國(地區)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某些企業、產業獲得的補貼;
(3)指定特定區域內的企業、產業獲得的補貼;
(4)以出口實績為唯一條件或條件之一而獲得的補貼;
(5)以使用本國(地區)產品替代進口產品為條件而獲得的補貼。
2.臨時反補貼措施實施的期限,自臨時反補貼措施決定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4個月,不得延長。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補貼調查應當終止,并由商務部予以公告:
(1)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2)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存在補貼、損害或者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
(3)補貼金額為微量補貼的;
(4)補貼進口產品實際或者潛在的進口量或者損害屬于可忽略不計的;
(5)通過與有關國家(地區)政府磋商達成協議,不需要繼續進行反補貼調查的;
(6)商務部認為不適宜繼續進行反補貼調查的。
(1)別除權,是指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2)別除權的基礎權利
別除權的基礎權利是擔保物權和法定特別優先權。建設工程承包人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屬于特別優先權;以劃撥的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優先于抵押權人等其他債權人受償,此項權利也屬于特別優先權。
(3)別除權之債權屬于破產債權,其擔保物屬于破產財產,別除權人享有破產申請權,也應當申報債權。
2.效力
(1)在主債務人的破產程序中享有別除權
①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②未能完全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③別除權人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2)在擔保人的破產程序中享有別除權
①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②在擔保物價款不足以清償擔保債權時,余債不得作為破產債權向破產人要求清償,只能向原主債務人求償;
③別除權人如放棄優先受償權利,其債權也不能轉為對破產人的破產債權。
說明:此處涉及的“新”考察的知識點,均根據注會考試近3年中注協公布的真題考點整理所得,僅供參考。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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