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質量復核_25年注冊會計師審計考點搶學
在注冊會計師審計科目考試中,“項目質量復核”是極為關鍵的知識點,它直接關系到審計報告的準確性和可靠性。此知識點是考試的重要考點,涉及復核的程序、要求和責任等多方面內容。備考時,需深入學習項目質量復核的具體流程,理解其重要性,并注意結合實際案例,掌握復核的實踐應用,確保審計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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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質量復核
一、項目質量復核人員的委派和資質要求
(一)委派
(1)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全所范圍內(包括分所或分部)統一委派項目質量復核人員,并確保負責實施委派工作的人員具有必要的勝任能力和權威性。
(2)負責委派項目質量復核人員的人員需要獨立于項目組。因此,對于接受項目質量復核的項目,其項目組成員不能負責委派本項目的項目質量復核人員。
(3)為確保項目質量復核人員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地實施項目質量復核,該人員的業績考評、晉升與薪酬不應受到被復核的項目組的干預或影響。
提示
負責委派項目質量復核人員的人員≠被委派的項目質量復核人員。
(二)項目質量復核人員的責任
責任 | 具體內容 |
總體責任 | 項目質量復核人員對項目質量復核的實施承擔總體責任 |
對協助人員的責任 | 項目質量復核人員負責確定對協助人員進行指導、監督和復核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 |
(三)任職資質要求
項目 | 具體內容 |
項目質量復核人員的任職資質 | 項目質量復核人員除應當獨立于執行業務的項目組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1)具備適當的勝任能力,包括充足的時間和適當的權威性以實施項目質量復核。項目質量復核人員的勝任能力應當至少與項目合伙人相當 (2)遵守相關職業道德要求,并在實施項目質量復核時保持獨立、客觀、公正 (3)遵守與項目質量復核人員任職資質要求相關的法律法規(如有) |
協助人員的任職資質 | 為項目質量復核提供協助的人員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具備適當的勝任能力,包括充足的時間,以履行對其分配的職責 (2)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有)和相關職業道德要求 |
提示
項目合伙人和項目組其他成員不得成為本項目的項目質量復核人員(或為本項目的項目質量復核提供協助),即項目質量復核人員必須獨立于項目組。
(四)影響客觀性的情形
為了確保項目質量復核人員的權威性和客觀性,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委派合伙人或類似職位的人員,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外部的人員擔任項目質量復核人員。在為某一具體項目委派項目質量復核人員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充分考慮擬委派人員的勝任能力和客觀性。實務中,擬委派項目質量復核人員的客觀性可能受到以下情況的影響:
1.前任項目合伙人擔任項目質量復核人員
項目 | 具體內容 |
情形 | 如果某一項目的前任項目合伙人被委任為該項目的項目質量復核人員,可能會對其客觀性產生不利影響 |
舉例 | A注冊會計師于2022年度擔任甲公司財務報表審計的項目合伙人,如果在2023年度被委派擔任甲公司財務報表審計的項目質量復核人員,則可能對其客觀性產生不利影響 |
應對措施 |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規定一段冷卻期,要求在冷卻期結束之前,前任項目合伙人不得擔任該項目的項目質量復核人員,這段冷卻期至少應當為兩年 |
2.同一年度交叉復核
項目 | 具體內容 |
情形 | 不同項目合伙人在同一年度項目之間交叉復核,可能會對其客觀性產生不利影響 |
舉例 | 在同一年度內,甲公司審計項目合伙人(A注冊會計師)對乙公司財務報表審計實施項目質量復核;同時,由乙公司審計項目合伙人(B注冊會計師)對甲公司財務報表審計實施項目質量復核,可能影響A注冊會計師和B注冊會計師的客觀性 |
要求 | 除非出現特殊情況,如具有適當勝任能力和權威性的人員不足,否則應當盡量避免在同一年度內交叉實施項目質量復核 |
應對措施 | 對于在特殊情況下出現的交叉實施項目質量復核的情況,會計師事務所可以制定相關政策和程序,例如,要求取得質量管理主管合伙人和業務主管合伙人的批準,并至少每年重新評估和批準一次 |
(五)不再符合任職資質要求時的應對措施
主體 | 應對措施 |
會計師事務所 | 事務所應當對項目質量復核人員符合資質要求的情況進行實時監控,以及時識別出項目質量復核人員不再符合任職資質要求的情況,并采取適當的措施,包括委任一位新的項目質量復核人員 |
項目質量復核人員 | 當項目質量復核人員意識到其不再符合任職資質要求時,應當通知會計師事務所適當人員,并采取下列措施: (1)如果項目質量復核尚未開始,不再承擔項目質量復核責任 (2)如果項目質量復核已經開始實施,立即停止實施項目質量復核 |
二、項目質量復核的程序
程序 | 具體內容 |
閱讀并了解相關信息(1/7) | 這些信息包括: (1)與項目組就項目和客戶的性質和具體情況進行溝通獲取的信息 (2)與會計師事務所就監控和整改程序進行溝通獲取的信息,特別是針對可能與項目組的重大判斷相關或影響該重大判斷的領域識別出的缺陷進行的溝通 |
討論重大事項和重大判斷(2/7) | 與項目合伙人及項目組其他成員討論重大事項,以及在項目計劃、實施和報告時作出的重大判斷 |
復核工作底稿(3/7) | 基于實施1/7和2/7程序獲取的信息,選取部分與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相關的業務工作底稿進行復核,并評價下列方面: (1)作出重大判斷的依據,包括項目組對職業懷疑的運用(如適用) (2)業務工作底稿能否支持得出的結論 (3)得出的結論是否恰當 |
評價獨立性(4/7) | 對于財務報表審計業務,評價項目合伙人確定獨立性要求已得到遵守的依據 |
評價咨詢情況(5/7) | 評價是否已就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涉及意見分歧的事項進行適當咨詢,并評價咨詢得出的結論 |
評價得出結論的依據(6/7) | 針對財務報表審計業務,評價項目合伙人得出下列結論的依據: (1)項目合伙人對整個審計過程的參與程度是充分且適當的 (2)項目合伙人能夠確定作出的重大判斷和得出的結論適合項目的性質和具體情況 |
復核鑒證對象信息和業務報告(7/7) | (1)針對財務報表審計業務,復核被審計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以及審計報告中對關鍵審計事項的描述(如適用) (2)針對財務報表審閱業務,復核被審閱財務報表或財務信息,以及擬出具的審閱報告 (3)針對財務報表審計和審閱以外的其他鑒證業務或相關服務業務,復核業務報告和鑒證對象信息(如適用) |
三、與項目質量復核相關的政策和程序
針對項目質量復核的實施,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與下列方面相關的政策和程序:
(1)項目質量復核人員有責任在項目的適當時點實施復核程序,為客觀評價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和據此得出的結論奠定適當基礎;
(2)項目合伙人與項目質量復核相關的責任,包括禁止項目合伙人在收到項目質量復核人員就已完成項目質量復核發出的通知之前簽署業務報告;
(3)對項目質量復核人員的客觀性產生不利影響的情形,以及在這些情形下需要采取的適當行動。
四、完成項目質量復核
(一)無法完成復核
事項 | 具體內容 |
告知項目合伙人 | 如果項目質量復核人員懷疑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或據此得出的結論不恰當,應當告知項目合伙人 |
通知適當人員 | 如果項目質量復核人員對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或據此得出的結論不恰當的懷疑不能得到滿意的解決,應當通知會計師事務所適當人員項目質量復核無法完成 |
(二)完成復核
如果項目質量復核人員確定項目質量復核已經完成,應當簽字確認并通知項目合伙人。
五、與項目質量復核有關的工作底稿
項目質量復核人員應當負責就項目質量復核的實施情況形成工作底稿。項目質量復核工作底稿應當包括下列方面的內容:
(1)項目質量復核人員及協助人員的姓名;
(2)已復核的業務工作底稿的識別特征;
(3)項目質量復核人員確定項目質量復核已經完成的依據;
(4)項目質量復核人員就項目質量復核無法完成或已完成所發出的通知;
(5)完成項目質量復核的日期。
知識點來源:第二十一章 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質量管理
注:以上內容選自劉圣妮老師24年《審計》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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