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執行_24年注冊會計師審計劃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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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二十一章: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質量管理
第一節: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體系
【知 識 點】
業務執行
(一)業務分派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實行矩陣式管理,即結合所服務客戶的行業特點和業務性質,以及本會計師事務所分所(或分部)的地域分布,對業務團隊進行專業化設置,以團隊專業能力的匹配度為依據分派業務。
(二)對項目合伙人的要求
1.定義
項目合伙人是指會計師事務所中負責某項業務及其執行,并代表會計師事務所在出具的報告上簽字的合伙人。
2.委派要求
在全所范圍內統一委派具有足夠專業勝任能力、時間,并且無不良執業誠信記錄的項目合伙人執行業務。
3.評價專業勝任能力
對專業勝任能力的評價應當包括下列方面:
(1)是否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
(2)是否能夠熟練掌握和運用相關職業準則的規定;
(3)是否充分了解客戶所在行業的業務特點、發展趨勢、重大風險,以及該行業對信息技術的運用情況等。
(三)復核程序
1.項目組內部復核
項目 | 具體內容 |
定義 | 指在項目組內部實施的復核 其中,項目組是指執行某項業務的所有合伙人和員工,以及為該項業務實施程序的所有其他人員 |
復核人員 | 項目組內部人員執行復核,通常包括多個復核層級 |
適用范圍 | 項目組內部復核適用于所有業務 |
復核要求 | 事務所應當制定與內部復核相關的政策和程序,對內部復核的層級、各層級的復核范圍、執行復核的具體要求以及對復核的記錄要求等作出規定 |
提示:
項目組成員不包括:
①外部專家;
②為項目組提供直接協助的內部審計人員;
③項目質量復核人員。
2.項目質量復核
項目 | 具體內容 |
定義 | 指在報告日或報告日之前,項目質量復核人員對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及據此得出的結論作出的客觀評價 |
項目質量復核人員 | 指會計師事務所中實施項目質量復核的合伙人或其他類似職位的人員,或者由會計師事務所委派實施項目質量復核的外部人員 |
適用范圍 | (1)上市實體財務報表審計業務 (2)法律法規要求實施項目質量復核的審計業務或其他業務 (3)會計師事務所認為,為應對一項或多項質量風險,有必要實施項目質量復核的審計業務或其他業務 |
復核內容 | 項目質量復核主要聚焦于復核以下內容: (1)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 (2)根據重大判斷得出的結論 |
(四)意見分歧
項目 | 具體內容 |
分歧來源 | 在業務執行中,時常可能出現項目組內部、項目組與被咨詢者之間以及項目合伙人與項目質量復核人員之間的意見分歧 |
與解決分歧相關的政策和 程序 | (1)明確要求項目合伙人和項目質量復核人員(如有)復核并評價項目組是否已就疑難問題或涉及意見分歧的事項進行適當咨詢,以及咨詢得出的結論是否得到執行 (2)明確要求在業務工作底稿中適當記錄意見分歧的解決過程和結論。如果項目質量復核人員(如有)、項目組成員以外的其他人員參與形成業務報告中的專業意見,也應當在業務工作底稿中作出適當記錄 (3)確保所執行的項目在意見分歧解決后才能出具業務報告 |
(五)出具業務報告
項目 | 具體內容 |
要求 |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本所統一的技術標準執行業務并出具報告 |
復核確認的人員 | 業務報告在出具前,應當經項目合伙人、項目質量復核人員(如有)復核確認 |
確認事項 | 確保業務報告的內容、格式符合職業準則的規定 |
報告的簽署人員 | 項目合伙人及其他適當的人員(如適用)簽署 |
(六)投訴和指控
項目 | 具體內容 |
來源 | 可能來自會計師事務所內部,也可能來自外部 |
要求 |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接收、調查、解決相關投訴和指控 |
原因 | (1)未能按照適用的法律法規、職業準則的要求執行業務 (2)未能遵守會計師事務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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