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程序_2021年注會《審計》導學課堂
2021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已經開始預習啦,關注導學課堂,通過思維導圖+考情分析的學習方法,快速提高自己的學習效率;本節知識點主要考查的是審計程序的特征和局限性,考生們在學習時記得重點關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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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體審計程序
具體審計程序包括檢查、觀察、詢問、函證、重新計算、重新執行以及分析程序,其含義和使用特征歸納如下表。
程序 類別 | 含義 | 使用特征或局限性 |
1.檢查 | 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生成的,以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形式存在的記錄和文件進行審查,或對資產進行實物審查 | 檢查程序具有方向性,如細節測試中的“順查”或“逆查” |
2.觀察 | 察看相關人員正在從事的活動或實施的程序 | 觀察提供的審計證據僅限于觀察發生的時點,而且被觀察人員的行為可能因被觀察而受到影響,這也會使觀察提供的審計證據受到限制 |
3.詢問 | 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的知情人員獲取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并對答復進行評價的過程 | (1)知情人員對詢問的答復可能為注冊會計師提供尚未獲悉的信息或佐證證據 (2)對詢問的答復也可能提供與注冊會計師已獲取的其他信息存在重大差異的信息 (3)在某些情況下,對詢問的答復為注冊會計師修改審計程序或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提供了基礎 (4)在詢問管理層意圖時,獲取的支持管理層意圖的信息可能是有限的 (5)針對某些事項,注冊會計師可能認為有必要向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獲取書面聲明,以證實對口頭詢問的答復 |
4.函證 | 直接從第三方(被詢證者)獲取書面答復以作為審計證據的過程,書面答復可以采用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等形式 | (1)當針對的是與特定賬戶余額及其項目相關的認定時,函證常常是相關的程序 (2)函證不必僅僅局限于賬戶余額,還適用于被審計單位與第三方之間的協議和交易條款 (3)函證程序還可以用于獲取不存在某些情況的審計證據 |
程序 類別 | 含義 | 使用特征或局限性 |
5.重新 計算 | 對記錄或文件中的數據計算的準確性進行核對 | 可通過手工方式或電子方式進行 |
6.重新 執行 | 獨立執行原本作為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組成部分的程序或控制 | 僅適用于控制測試 |
7.分析 程序 | 通過分析不同財務數據之間以及財務數據與非財務數據之間的內在關系,對財務信息作出評價 | (1)分析的目的是對財務信息作出評價 (2)在必要時對已識別出的、與其他相關信息不一致或與預期值差異重大的波動或關系進行調查 |
(注:由于21年新課暫未開通,重點內容精講以20年講義為主)
—— 以上重點內容選自劉圣妮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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