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內部審計工作_2020年注會《審計》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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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利用內部審計工作
【所屬章節】
第十五章 注冊會計師利用他人的工作——第一節 利用內部審計工作
【知識點】利用內部審計工作
利用內部審計工作
【考點一】內部審計與注冊會計師的關系(★★)
事項 | 具體內容 | |
相關概念 | (1)內部審計是被審計單位負責執行鑒證和咨詢活動,以評價和改進被審計單位的治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流程有效性的部門、崗位或人員 (2)內部審計的職能包括檢查、評價和監督內部控制的恰當性和有效性等 (3)內部審計人員,是指執行內部審計活動的人員。內部審計人員可能屬于內部審計部門或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類似部門 | |
內部審計的目標 | (1)被審計單位的內部審計的目標是由其管理層和治理層確定的。由于被審計單位的規模、組織結構以及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的要求不同,內部審計的目標和范圍、職責及其在被審計單位中的地位(包括權威性和問責機制)可能有較大差別 (2)內部審計可能包括下列一項或多項活動: ①與公司治理有關的活動 ②與風險管理有關的活動 ③與內部控制有關的活動 | |
利用內部審計工作的原因 | (1)注冊會計師通常需要了解和測試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而內部審計是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2)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內部審計活動及其在內部控制中的作用,以評估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及其對注冊會計師審計程序的影響 (3)注冊會計師通過了解與評估內部審計工作,利用可信賴的內部審計工作相關部分的成果,或利用內部審計人員提供直接協助,可以減少不必要的重復勞動,提高審計工作效率 | |
利用內部審計工作的環節 |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中利用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包括: (1)在獲取審計證據的過程中利用內部審計的工作 (2)在注冊會計師的指導、監督和復核下利用內部審計人員提供直接協助 | |
內部審計與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聯系 | (1)盡管內部審計與注冊會計師審計之間存在諸多差異,但兩者用以實現各自目標的某些方式卻通常是相似的 (2)如果內部審計的工作結果表明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在某些領域存在重大錯報風險,注冊會計師就應當對這些領域給予特別關注 | |
利用內部審計工作與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 內部審計工作的局限性 | 內部審計是被審計單位的一部分,其自主程度和客觀性是有限的,無法達到注冊會計師審計所要求的水平 |
不應完全依賴內部審計工作 | 盡管內部審計工作的某些部分或利用內部審計人員提供直接協助,可能對注冊會計師的工作有所幫助,但注冊會計師必須對與財務報表審計有關的所有重大事項獨立作出職業判斷,而不應完全依賴內部審計工作 | |
不能依賴內部審計工作的環節 | 通常,審計過程中涉及的職業判斷,如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重要性水平的確定、樣本規模的確定、對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評估等,均應當由注冊會計師負責執行 | |
不能減輕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 注冊會計師對發表的審計意見獨立承擔責任,這種責任并不因利用內部審計工作或利用內部審計人員對該項審計業務提供直接協助而減輕 |
【考點二】確定是否能夠利用內部審計工作(★★★)
事項 | 具體內容 |
利用內部審計工作的目標 | 當被審計單位存在內部審計,并且注冊會計師預期將利用其工作以調整注冊會計師直接實施的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或縮小其范圍時,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 (1)是否能夠利用內部審計的工作 (2)如果能夠利用,在哪些領域利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在【考點三】展開) (3)內部審計的工作是否足以實現審計目的 |
確定是否能夠利用內部審計工作以實現審計目的時的評價事項 | 注冊會計師應當通過評價下列事項,確定是否能夠利用內部審計的工作以實現審計目的: (1)內部審計在被審計單位中的地位,以及相關政策和程序支持內部審計人員客觀性的程度 (2)內部審計人員的勝任能力 (3)內部審計是否采用系統、規范化的方法(包括質量控制) |
不得利用內部審計工作的情形 | (1)內部審計在被審計單位的地位以及相關政策和程序不足以支持內部審計人員的客觀性 (2)內部審計人員缺乏足夠的勝任能力 (3)內部審計沒有采用系統、規范化的方法(包括質量控制) |
【考點三】確定在哪些領域利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內部審計的工作(★★★)
事項 | 具體內容 |
在哪些領域利用內部審計工作 |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內部審計已執行和擬執行工作的性質和范圍,以及這些工作與注冊會計師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的相關性,以作為確定能夠利用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域和程度的基礎 |
計劃較少地利用內部審計工作 | 注冊會計師應當作出審計業務中的所有重大判斷,并防止不當利用內部審計工作 |
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計劃較少地利用內部審計工作,而更多地直接執行審計工作: ①當在下列方面涉及較多判斷時:計劃和實施相關的審計程序;評價收集的審計證據 ②當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較高,需要對識別出的特別風險予以特殊考慮時 ③當內部審計在被審計單位中的地位以及相關政策和程序對內部審計人員客觀性的支持程度較弱時 ④當內部審計人員的勝任能力較低時 | |
是否能夠充分參與審計工作 | 由于注冊會計師對發表的審計意見獨立承擔責任,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從總體上而言,在計劃的范圍內利用內部審計工作是否仍然能夠使注冊會計師充分地參與審計工作 |
【考點四】如何利用內部審計工作(★★★)
事項 | 具體內容 |
與內部審計人員討論 | 如果計劃利用內部審計工作,注冊會計師應當與內部審計人員討論利用其工作的計劃,以作為協調各自工作的基礎 |
閱讀內部審計報告 | 注冊會計師應當閱讀與擬利用的內部審計工作相關的內部審計報告,以了解其實施的審計程序的性質和范圍以及相關發現 |
確定能否實現審計目的時的評價事項 | 注冊會計師應當針對計劃利用的全部內部審計工作實施充分的審計程序,以確定其對于實現審計目的是否適當,包括評價下列事項: (1)內部審計工作是否經過恰當的計劃、實施、監督、復核和記錄 (2)內部審計是否獲取了充分、適當的證據,以使其能夠得出合理的結論 (3)內部審計得出的結論在具體環境下是否適當,編制的報告與執行工作的結果是否一致 |
應與審計程序相適應的內容,重新執行內部審計的部分工作 | 注冊會計師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和范圍應當與其對以下事項的評價相適應,并應當包括重新執行內部審計的部分工作: (1)涉及判斷的程度(包括數量或金額) (2)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 (3)內部審計在被審計單位中的地位以及相關政策和程序支持內部審計人員客觀性的程度 (4)內部審計人員的勝任能力 |
【考點五】確定是否利用、在哪些領域利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內部審計人員提供直接協助(★★★)
(一)利用內部審計人員提供直接協助的目標
當被審計單位存在內部審計,并且注冊會計師預期將利用內部審計人員提供直接協助時,注冊會計師應當:
(1)確定是否能夠利用內部審計人員提供直接協助;
(2)如果能夠利用,確定在哪些領域利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
(3)如果擬利用內部審計人員提供直接協助,適當地指導、監督和復核其工作。
(二)確定是否利用內部審計人員提供直接協助時的評價事項
(1)如果法律法規不禁止利用內部審計人員提供直接協助,并且注冊會計師計劃利用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中提供直接協助,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是否存在對內部審計人員客觀性的不利影響及其嚴重程度,以及提供直接協助的內部審計人員的勝任能力。
(2)注冊會計師在評價是否存在對內部審計人員客觀性的不利影響及其嚴重程度時,應當包括詢問內部審計人員可能對其客觀性產生不利影響的利益和關系。
(三)不得利用內部審計人員提供直接協助的情形
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注冊會計師不得利用內部審計人員提供直接協助:
(1)存在對內部審計人員客觀性的重大不利影響;
(2)內部審計人員對擬執行的工作缺乏足夠的勝任能力。
注冊會計師不得利用內部審計人員提供直接協助以實施具有下列特征的程序:
(1)在審計中涉及作出重大判斷;
(2)涉及較高的重大錯報風險,在實施相關審計程序或評價收集的審計證據時需要作出較多的判斷;
(3)涉及內部審計人員已經參與并且已經或將要由內部審計向管理層或治理層報告的工作;
(4)涉及注冊會計師按照規定就內部審計,以及利用內部審計工作或利用內部審計人員提供直接協助作出的決策。
(四)對內部審計人員進行指導、監督和復核
在確定可能分配給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的性質和范圍,以及根據具體情況對內部審計人員進行指導、監督和復核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方面:
(1)在計劃和實施相關審計程序以及評價收集的審計證據時,涉及判斷的程度(包括數量或金額);
(2)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
(3)針對擬提供直接協助的內部審計人員,注冊會計師關于是否存在對其客觀性的不利影響及其嚴重程度的評價結果,以及關于其勝任能力的評價結果。
(五)與治理層溝通
在恰當評價是否利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中提供直接協助后,注冊會計師在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1號—與治理層的溝通》的規定與治理層溝通計劃的審計范圍和時間安排的總體情況時,應當溝通擬利用內部審計人員提供直接協助的性質和范圍,以使雙方就在業務的具體情形下并未過度利用內部審計人員提供直接協助達成共識。
(六)是否能夠充分參與審計工作
由于注冊會計師對發表的審計意見獨立承擔責任,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在計劃的范圍內利用內部審計人員提供直接協助,連同對內部審計工作的利用,從總體上而言,是否仍然能夠使注冊會計師充分地參與審計工作。【考點六】如何利用內部審計人員提供直接協助(★★)
事項 | 具體內容 |
利用提供直接協助之前的考慮(書面協議) | 在利用內部審計人員為審計提供直接協助之前,注冊會計師應當: (1)從擁有相關權限的被審計單位代表人員處獲取書面協議,允許內部審計人員遵循注冊會計師的指令,并且被審計單位不干涉內部審計人員為注冊會計師執行的工作 (2)從內部審計人員處獲取書面協議,表明其將按照注冊會計師的指令對特定事項保密,并將對其客觀性受到的任何不利影響告知注冊會計師 |
指導、監督和復核的程序 | 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號—對財務報表審計實施的質量控制》的規定對內部審計人員執行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復核。在進行指導、監督和復核時: (1)注冊會計師在確定指導、監督和復核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時應當認識到內部審計人員并不獨立于被審計單位,并且指導、監督和復核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應當恰當應對對涉及判斷的程度、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擬提供直接協助的內部審計人員客觀性和勝任能力的評價結果 (2)復核程序應當包括由注冊會計師檢查內部審計人員執行的部分工作所獲取的審計證據 |
評價審計證據 | 注冊會計師對內部審計人員執行的工作的指導、監督和復核應當足以使注冊會計師對內部審計人員就其執行的工作已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支持相關審計結論感到滿意 |
【考點七】審計工作底稿記錄要求(★★)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利用內部審計工作應當記錄在審計工作底稿中,歸納如下表。
情況 | 應當記錄的內容 |
利用內部審計工作時 | (1)對下列事項的評價: ①內部審計在被審計單位中的地位、相關政策和程序是否足以支持內部審計人員的客觀性 ②內部審計人員的勝任能力 ③內部審計是否采用系統、規范化的方法(包括質量控制) (2)利用內部審計工作的性質和范圍以及作出該決策的基礎 (3)注冊會計師為評價利用內部審計工作的適當性而實施的審計程序 |
利用內部審計人員提供直接協助時 | (1)關于是否存在對內部審計人員客觀性的不利影響及其嚴重程度的評價,以及關于提供直接協助的內部審計人員的勝任能力的評價 (2)就內部審計人員執行工作的性質和范圍作出決策的基礎 (3)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的規定,所執行工作的復核人員及復核的日期和范圍 (4)從擁有相關權限的被審計單位代表人員和內部審計人員處獲取的書面協議 (5)在審計業務中提供直接協助的內部審計人員編制的審計工作底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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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主講名師:劉圣妮 名師介紹:管理學博士、副教授。1996年開始從事注冊會計師考試輔導及注冊會計師后續教育教學工作,精通理論知識,熟悉實務運用。深諳《審計》歷年考試命題規律,是公認的杰出審計輔導專家。編著的注冊會計師《審計》“輕松過關”系列圖書,具有針對性和實用性,享譽業內。 授課特點:富有激情,寓教于樂。幽默的語言讓課堂生動有趣,鮮活的案例讓理論形象具體,考點梳理精細,考題點押準確 ?!奥爠⒗蠋煹恼n,審計輕松過”。 |
注:以上注會考試知識點選自劉圣妮老師《注冊會計師審計》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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