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處罰的主體與管轄_25年注會稅法學習要點




在注會稅法科目中,稅務行政處罰的主體與管轄知識點主要介紹處罰實施主體及管轄規則。實施主體以縣以上稅務機關為主,稅務所可罰2000元以下;管轄遵循行為發生地原則,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市、旗)以上稅務機關負責。
【所屬章節】
第十四章:稅務行政法制
第一節:稅務行政處罰
【知 識 點】
稅務行政處罰的主體與管轄
基本要點 | 主要規定 |
稅務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 | (1)稅務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主要是縣以上的稅務機關 (2)各級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不具處罰主體資格,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稅務行政處罰 (3)稅務所可以實施罰款額在2000元(含)以下的稅務行政處罰。這是《稅收征收管理法》對稅務所的特別授權 |
稅務行政處罰的管轄 | 稅務行政處罰實行行為發生地原則,由當事人稅收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市、旗)以上稅務機關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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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劉穎老師注會《稅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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