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特點、機構和人員_25年注會稅法學習要點




在注會稅法科目中,稅務行政復議特點、機構和人員這一知識點主要介紹了稅務行政復議的四項特點及復議機構和人員的要求。其在注會考試中是理解稅務爭議解決機制的基礎內容。
【所屬章節】
第十四章:稅務行政法制
第二節:稅務行政復議
【知 識 點】
稅務行政復議特點、機構和人員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特點
1.以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為前提。
2.稅務行政復議因當事人的申請而產生。
3.稅務行政復議案件一般由原處理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審理。
4.征稅問題的爭議,稅務行政復議是稅務行政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
(二)稅務行政復議的機構和人員
1.各級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簡稱“行政復議機構”)依法辦理行政復議事項。
2.各級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成立行政復議委員會,研究重大、疑難案件,提出處理建議。
行政復議委員會可以邀請本機關以外的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
3.行政復議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相適應的品行、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并取得《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的資格。
稅務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復議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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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會考試《稅法》科目知識點“稅務行政復議特點、機構和人員”相關內容,以下為稅法科目的章節習題,學練結合,快來打卡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劉穎老師注會《稅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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