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_25年注會稅法學習要點




在注會考試稅法科目中,這一知識點主要闡述了稅務機關對于首次違法且情節輕微、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稅收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具體范圍和適用條件等內容。考生在學習時,需注意準確把握“首違不罰”的適用情形和具體要求,不能僅憑字面意思理解,要結合實際案例進行深入學習。
【所屬章節】
第十四章:稅務行政法制
第一節:稅務行政處罰
【知 識 點】
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
對于首次發生下列清單中所列事項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稅務違法行為造成不可挽回的稅費損失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不能認定為“危害后果輕微”。
1.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送;
2.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3.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
4.納稅人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的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且沒有違法所得;
5.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取得發票,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且沒有違法所得;
6.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繳銷發票且沒有違法所得;
7.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
8.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的期限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資料;
9.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具稅收票證;
10.境內機構或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事項;
11.納稅人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且沒有違法所得;
12.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13.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加蓋發票專用章且沒有違法所得;
14.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
● ● ●
以上就是注會考試《稅法》科目知識點“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相關內容,以下為稅法科目的章節習題,學練結合,快來打卡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劉穎老師注會《稅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